(吉隆坡11日訊)上訴庭裁定,只有與外國配偶結婚的大馬籍父親在海外出生的孩子,才有權依法獲得公民權,聯邦憲法的“父親”一詞僅指父親,並不包括母親。
上訴庭法官拿督斯里卡瑪魯丁於上週五上訴庭以2比1多數票裁定,大馬婦女與外籍丈夫在海外出生的孩子無權依法成為大馬公民的書面判決理由中說,聯邦憲法第 1 (b)條文第二附表第二部分中的“父親”(father)一詞僅指父親,並不包括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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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它阻止了與非馬來西亞公民結婚的大馬籍母親,將其公民身份傳遞給在馬來西亞境外出生的孩子。
卡馬魯丁在今天公佈的判決理由中說,聯邦憲法的制定者打算根據法律規定,馬來西亞日或之後出生的孩子公民身份必須遵循父親的身份。
“在我看來,法院不應該質疑為什麼制定該法律,或者國會是否在制定法律時考慮了它的想法,但法院的職責是相應地解釋已制定的法律。”
他說,聯邦憲法第15(2)條規定了與外國配偶結婚的馬來西亞母親,為其在海外出生的孩子獲得大馬公民身份的補救措施。
卡馬魯丁表示,母親的不滿並不違反憲法第 15 條第 2 款,該法律為她們為子女申請公民提供了補救措施。
“制度可以改進或改變,我同意這個問題需要由有關當局解決。”
卡馬魯丁認為,高庭正在修改有關授予在馬來西亞境外出生的兒童公民身份的法律,通過將“父親”一詞解釋為母親的方式來應用已經生效的現行法律和政策。
上訴庭上週五以2比1多數票裁定,大馬婦女與外籍丈夫在海外出生的孩子無權依法成為大馬公民。以法官拿督卡馬魯丁為首的三司在發表多數裁決時,批准大馬政府、內政部和國民登記局總監所提出的上訴。
多數票來自卡馬魯丁和法官拿督阿茲莎,法官拿督南達巴蘭則持異議。
另外,上訴庭三司也在同日以2比1的票數,駁回24歲女子瑪希莎的上訴,維持高庭駁回她尋求宣判依法成為大馬公民訴訟申請的裁決。
瑪希莎是大馬籍母親與印度籍父親在印度出生的女兒。
卡馬魯丁在判決理由表示,透過國會程序是解決道德和社會困境引起的爭議和複雜問題的更好方法。
他說,聯邦憲法14(1)(b)條款和聯邦憲法第二部分第1(b)條款對女性沒有性別歧視。
聯邦憲法第14(1)(b)條款規定,每個在馬來西亞日或之後出生的人,只要符合聯邦憲法第二部分第二附表中的任何條件,都可依法成為公民,而聯邦憲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b)條款規定,所有在聯邦以外出生且其父親在其出生時為大馬公民的人,均依法成為公民。
而在有利於母親的少數判決中,法官拿督南塔巴蘭表示,政府說在大馬母親無法讓海外出生孩子依法成為大馬公民一事上不存在歧視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他說:“毫無疑問,第14(1)(b)條款與聯邦憲法第二附表第1(b)條款同讀,是完全和固有地歧視那些孩子被剝奪公民身份的大馬母親的權利,只因為他們的配偶是外國人,且孩子是在海外出生。”
他表示,根據聯邦憲法第8(2)條款,聯邦憲法第二部分第二附表第1(b) 條款中的“父親”一詞,應以非歧視的方式解讀,即應包括“母親”。
“以承認父親而不是母親的血統,來賦予在海外出生的孩子公民身份,這種實行性別歧視是違憲的。”
週五,上訴庭三司還明確表示,6名大馬籍母親海外出生孩子獲得公民權文件的現狀維持不變,直至聯邦法院處理她們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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