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诉庭的判决来看,往后主审的法官如果延续以宪法第14(1)(b)条款来作为阻挡,这不只是把孩子拒于门外,我们的女性同胞最后也会选择放弃我国国籍。这对我们国家而言是双重损失,因为这些国民都是拥有中上的知识水平与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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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就我国女性与外籍配偶在海外出生孩子亦可以获得公民权一案,上诉庭推翻高庭的裁决。上诉庭的法官卡马鲁丁推翻高庭的判决指出,联邦宪法第二部分第二附表阐明的“父亲”字眼意指生物学父亲,不能延伸到含括母亲或父母。
上述的判决,显示我们在宪法上仍然存在对男女的不平等或不平权,而且是诉诸于文字。与其他亚太国家与地区相比较,例如新加坡、台湾等,早上上个世纪1980年代,就对国籍法上的男女存在的不平等法条进行了修正,即无论男女其中一方,其配偶虽是非本国籍人士,但是其孩子都可以依父或母取得国籍。
在21世纪的今天,大家在追求男女平等的努力上,为何仍存在这些陈旧和不合时宜的法条呢?我们国家一直强调在国会上要有一定的女性国会议员,在职场上亦致力让男女朝向平等,在宪法上既然没有进行修改。就上诉庭的裁决,国会是否要就此进行修法,把宪法第14(1)(b)条款中的“父亲”改为“父母”?而且还有探讨修正后,可以追溯到哪一年出生的小孩。
我们如果一直都让这条法条的存在,这样绝非是这些我国女性或者她们所诞下孩子的损失,而是冲击到我们未来的年轻人口。为何笔者会如此说呢?我们法律上对男女的不平等,不是有损国家颜面而已。这等于是把这些新生儿拒绝在国门以外,最后他们都会成为他国的公民。我们为何不珍惜这些人口呢?
我们的政府必须了解,我们不是如美国般的国富民强,也没有新加坡般的进步繁荣。我们的人口已经慢慢进入老龄化的阶段。由于我们的经济基础不够厚实,未来人口逐步老龄化之后,我们面对的财政问题会越来越严重。我们女性公民与非本国籍男性结婚,所诞下的小孩无法取得我国国籍,从目前情形来看,固然没有涉及大量的新生儿人口,但是一直存在这些歧视条文,最终的影响是深远的。
从上诉庭的判决来看,往后主审的法官如果延续以宪法第14(1)(b)条款来作为阻挡,这不只是把孩子拒于门外,我们的女性同胞最后也会选择放弃我国国籍。这对我们国家而言是双重损失,因为这些国民都是拥有中上的知识水平与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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