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訴庭的判決來看,往後主審的法官如果延續以憲法第14(1)(b)條款來作為阻擋,這不只是把孩子拒於門外,我們的女性同胞最後也會選擇放棄我國國籍。這對我們國家而言是雙重損失,因為這些國民都是擁有中上的知識水平與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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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就我國女性與外籍配偶在海外出生孩子亦可以獲得公民權一案,上訴庭推翻高庭的裁決。上訴庭的法官卡馬魯丁推翻高庭的判決指出,聯邦憲法第二部分第二附表闡明的“父親”字眼意指生物學父親,不能延伸到含括母親或父母。
上述的判決,顯示我們在憲法上仍然存在對男女的不平等或不平權,而且是訴諸於文字。與其他亞太國家與地區相比較,例如新加坡、臺灣等,早上上個世紀1980年代,就對國籍法上的男女存在的不平等法條進行了修正,即無論男女其中一方,其配偶雖是非本國籍人士,但是其孩子都可以依父或母取得國籍。
在21世紀的今天,大家在追求男女平等的努力上,為何仍存在這些陳舊和不合時宜的法條呢?我們國家一直強調在國會上要有一定的女性國會議員,在職場上亦致力讓男女朝向平等,在憲法上既然沒有進行修改。就上訴庭的裁決,國會是否要就此進行修法,把憲法第14(1)(b)條款中的“父親”改為“父母”?而且還有探討修正後,可以追溯到哪一年出生的小孩。
我們如果一直都讓這條法條的存在,這樣絕非是這些我國女性或者她們所誕下孩子的損失,而是衝擊到我們未來的年輕人口。為何筆者會如此說呢?我們法律上對男女的不平等,不是有損國家顏面而已。這等於是把這些新生兒拒絕在國門以外,最後他們都會成為他國的公民。我們為何不珍惜這些人口呢?
我們的政府必須瞭解,我們不是如美國般的國富民強,也沒有新加坡般的進步繁榮。我們的人口已經慢慢進入老齡化的階段。由於我們的經濟基礎不夠厚實,未來人口逐步老齡化之後,我們面對的財政問題會越來越嚴重。我們女性公民與非本國籍男性結婚,所誕下的小孩無法取得我國國籍,從目前情形來看,固然沒有涉及大量的新生兒人口,但是一直存在這些歧視條文,最終的影響是深遠的。
從上訴庭的判決來看,往後主審的法官如果延續以憲法第14(1)(b)條款來作為阻擋,這不只是把孩子拒於門外,我們的女性同胞最後也會選擇放棄我國國籍。這對我們國家而言是雙重損失,因為這些國民都是擁有中上的知識水平與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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