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期许联邦法院来日能够在这方面作出更多有利于国内投保人利益的标志性案件,并纠正特定保险公司的过分不当举措,重建人民对保险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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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拿督阿都拉曼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日前罕有地同时听审8起涉及不同保险公司和车祸第三方受害者,但涉及相似法律问题的个案,并作出标杆性判决,即涉及车祸的第三方受害者无需另外起诉保险公司即可自动获得赔偿。这对广大公路使用者乃至投保人,都是值得欣慰乃至大快人心的重要进展!
虽说三权分立底下的司法单位理应是独立的,现实中相信许多人都深刻体会到,要追求正义并非无价,而且往往被迫付出昂贵代价。虽还不至于说只是有钱人的游戏那么黑暗,但无可否认的,在任何一宗法庭诉讼里,相对财雄势大的大企业,人丁单薄的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的一方。
即便多么理直气壮又如何?对方只要善用司法程序进行一而再、再而三的上诉,许多人民百姓对正义的无限憧憬,最终也要让路予现实中有限的律师费资源。在大马的保险法领域惯例里不也如此?在许多投保人乃至律师的刻板印象中,要成功起诉国内的保险公司犹如逆水行舟、挑战重重,除了本身委任的律师必需有强大韧性以外,本身在审讯中也要经得起保险公司惯用庞大律师团队犹如车轮战般的连番交叉盘问沉重压力。
而且更关键的是,印象中相比孤军作战的投保人受害者,许多法官往往总会更倾向于信任类似拥有庞大专业团队包括精算师的保险公司。所以几乎大部分过去所作的案例判决,都会让保险公司大获全胜,让投保人无功而返。
因此,这次联邦法院难得批准8名驾驶人士包括第三方无辜车祸受害者的上诉,在国内杂险或车险领域可谓一大振奋人心突破。至少当局如今已清楚阐明即便在原有车主或投保人已转售汽车,但有关车险保单还未截止的情况下,第三方的车祸受害者依然受到有关保单的保障。而不能随意被有关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呈报转售汽车的情况下,加以撤销或宣称无效。
保险公司更不能在类似情况下,要求有关车祸第三方受害者,在起诉投保人获得胜诉赔偿后,还要大费周章额外展开另一诉讼行动起诉保险公司,另行追讨损失。
而且更罕见的是,法院竟然宣判每名车祸受害者获赔15万令吉堂费。这相对一般案件的堂费“市价”也可谓非常罕见,非常有助于克服我上述的正义昂贵现实问题,鼓舞更多车祸受害者和投保人往后可在无后顾之忧的情况下,纷纷挺身而出大胆起诉保险公司以捍卫本身权益。
这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根据我的观察,大马保险业已来到了一个非常不健康,乃至面对信心危机的关键阶段。说得难听一点,几乎到了只要保险公司想要拒赔你,总有一千零一个理由刁难你的猖獗地步。
在我本身手中亲身处理过的个案里,就有许多匪夷所思,令人难以置信的林林种种拒赔理由,包括某车险投保人的汽车被偷了,竟然要求投保人出示有关汽车如何被偷的闭路电视影片;某意外保投保人在车祸中死亡后,却指控死者生前没有呈报三高所以撤销保单;某寿险投保人因患癌申请索偿,却被指没有呈报购买其它保单而撤销保单。反正有关保险公司总是有办法在本身制定的一大堆没完没了保单条文,乃至单方面的额外条文里,让投保人沦为被其任意宰割的鱼肉。
为何保险公司得以如此肆无忌惮?说穿了,作为这方面主要监管单位的国家银行可谓难辞其咎。就像监管银行一样,明明有关的金融服务法令已赋权当局巨大权力,以有效管制国内一众银行和保险公司,和捍卫一众消费者权益。但国家银行却仿佛成为了保险公司而非人民的好朋友,一味只当邮差把投保人的投诉传达给保险公司自行处理。而完全没有为该领域设下任何宏观专业操守和底线,或善用本身权力,针对特定保险公司的过分不公举措加以干预和施压。
所以,与其把希望寄托于国家银行,我认为目前我们更迫切和实际的期许,应该是呼吁执法和立法机构针对有关联邦法院的上述判决,给予积极回应。尤其考虑制定一套新的投保人权益保护法令,以弥补现有金融服务法令过于倾向于保险公司利益的严重失衡现象。另外,也可考虑设立一个犹如消费人或购屋者仲裁庭的投保人仲裁庭机制,以取代现有金融服务检察员的闭门造车不透明裁决问题。
除此必须补充的是,我认为联邦法院之所以会作出有关符合公众利益的判决,除了考量到投保人和车祸第三方受害者利益以外,也涉及到不可忽视的公共政策问题。
正如三司在判词里有强调的,由于陆路交通法令有强制所有车主必须购买车险,才能获得当局更新路税。此举也为了保护其他公路使用者的利益,尤其作为车祸里的无辜第三方受害者。因此最终保险公司必须成为承担有关受害者损失的一方。
我认为这点非常重要,且必须跟一般我们自愿购买保险的情况加以区分。由于涉及法律强制性问题,保险公司在处理类似车险保单时,根本不该完全从本身作为私企的盈利角度出发,而必需把理赔门槛放低,背负一定程度的公共义务责任,维护大部分公路使用者的公众利益。
其它跟车险类似的强制性保险种类,还有当我们跟银行申请产业贷款时,被要求购买MLTA、MRTA、火险等附带条件。当局通常的说辞基础是,为了确保未来当意外发生时,借贷人有能力偿还有关贷款。
而令我感到同样震惊的,即便许多产业拥有人在这种情况下,的确是为了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而被迫购买有关保单。但近来竟然也出现一些不健康个案趋势显示,有些保险公司竟然在类似情况下,也可以以投保人没有呈报病例作为拒赔基础,乃至在投保人已死亡、死无对证的情况下,才来事后孔明作出有关不实指控,导致死者家属面对雪上加霜双重打击。一边大肆鼓励乃至强制消费者购买保单,另一边却又大肆以违反呈报条例作为拒赔理由。这说得过去吗?
我期许联邦法院来日能够在这方面作出更多有利于国内投保人利益的标志性案件,并纠正特定保险公司的过分不当举措,重建人民对保险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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