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期許聯邦法院來日能夠在這方面作出更多有利於國內投保人利益的標誌性案件,並糾正特定保險公司的過分不當舉措,重建人民對保險業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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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以拿督阿都拉曼為首的聯邦法院三司,日前罕有地同時聽審8起涉及不同保險公司和車禍第三方受害者,但涉及相似法律問題的個案,並作出標杆性判決,即涉及車禍的第三方受害者無需另外起訴保險公司即可自動獲得賠償。這對廣大公路使用者乃至投保人,都是值得欣慰乃至大快人心的重要進展!
雖說三權分立底下的司法單位理應是獨立的,現實中相信許多人都深刻體會到,要追求正義並非無價,而且往往被迫付出昂貴代價。雖還不至於說只是有錢人的遊戲那麼黑暗,但無可否認的,在任何一宗法庭訴訟裡,相對財雄勢大的大企業,人丁單薄的消費者往往處於劣勢的一方。
即便多麼理直氣壯又如何?對方只要善用司法程序進行一而再、再而三的上訴,許多人民百姓對正義的無限憧憬,最終也要讓路予現實中有限的律師費資源。在大馬的保險法領域慣例裡不也如此?在許多投保人乃至律師的刻板印象中,要成功起訴國內的保險公司猶如逆水行舟、挑戰重重,除了本身委任的律師必需有強大韌性以外,本身在審訊中也要經得起保險公司慣用龐大律師團隊猶如車輪戰般的連番交叉盤問沉重壓力。
而且更關鍵的是,印象中相比孤軍作戰的投保人受害者,許多法官往往總會更傾向於信任類似擁有龐大專業團隊包括精算師的保險公司。所以幾乎大部分過去所作的案例判決,都會讓保險公司大獲全勝,讓投保人無功而返。
因此,這次聯邦法院難得批准8名駕駛人士包括第三方無辜車禍受害者的上訴,在國內雜險或車險領域可謂一大振奮人心突破。至少當局如今已清楚闡明即便在原有車主或投保人已轉售汽車,但有關車險保單還未截止的情況下,第三方的車禍受害者依然受到有關保單的保障。而不能隨意被有關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沒有呈報轉售汽車的情況下,加以撤銷或宣稱無效。
保險公司更不能在類似情況下,要求有關車禍第三方受害者,在起訴投保人獲得勝訴賠償後,還要大費周章額外展開另一訴訟行動起訴保險公司,另行追討損失。
而且更罕見的是,法院竟然宣判每名車禍受害者獲賠15萬令吉堂費。這相對一般案件的堂費“市價”也可謂非常罕見,非常有助於克服我上述的正義昂貴現實問題,鼓舞更多車禍受害者和投保人往後可在無後顧之憂的情況下,紛紛挺身而出大膽起訴保險公司以捍衛本身權益。
這點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根據我的觀察,大馬保險業已來到了一個非常不健康,乃至面對信心危機的關鍵階段。說得難聽一點,幾乎到了只要保險公司想要拒賠你,總有一千零一個理由刁難你的猖獗地步。
在我本身手中親身處理過的個案裡,就有許多匪夷所思,令人難以置信的林林種種拒賠理由,包括某車險投保人的汽車被偷了,竟然要求投保人出示有關汽車如何被偷的閉路電視影片;某意外保投保人在車禍中死亡後,卻指控死者生前沒有呈報三高所以撤銷保單;某壽險投保人因患癌申請索償,卻被指沒有呈報購買其它保單而撤銷保單。反正有關保險公司總是有辦法在本身制定的一大堆沒完沒了保單條文,乃至單方面的額外條文裡,讓投保人淪為被其任意宰割的魚肉。
為何保險公司得以如此肆無忌憚?說穿了,作為這方面主要監管單位的國家銀行可謂難辭其咎。就像監管銀行一樣,明明有關的金融服務法令已賦權當局巨大權力,以有效管制國內一眾銀行和保險公司,和捍衛一眾消費者權益。但國家銀行卻彷彿成為了保險公司而非人民的好朋友,一味只當郵差把投保人的投訴傳達給保險公司自行處理。而完全沒有為該領域設下任何宏觀專業操守和底線,或善用本身權力,針對特定保險公司的過分不公舉措加以干預和施壓。
所以,與其把希望寄託於國家銀行,我認為目前我們更迫切和實際的期許,應該是呼籲執法和立法機構針對有關聯邦法院的上述判決,給予積極回應。尤其考慮制定一套新的投保人權益保護法令,以彌補現有金融服務法令過於傾向於保險公司利益的嚴重失衡現象。另外,也可考慮設立一個猶如消費人或購屋者仲裁庭的投保人仲裁庭機制,以取代現有金融服務檢察員的閉門造車不透明裁決問題。
除此必須補充的是,我認為聯邦法院之所以會作出有關符合公眾利益的判決,除了考量到投保人和車禍第三方受害者利益以外,也涉及到不可忽視的公共政策問題。
正如三司在判詞裡有強調的,由於陸路交通法令有強制所有車主必須購買車險,才能獲得當局更新路稅。此舉也為了保護其他公路使用者的利益,尤其作為車禍裡的無辜第三方受害者。因此最終保險公司必須成為承擔有關受害者損失的一方。
我認為這點非常重要,且必須跟一般我們自願購買保險的情況加以區分。由於涉及法律強制性問題,保險公司在處理類似車險保單時,根本不該完全從本身作為私企的盈利角度出發,而必需把理賠門檻放低,揹負一定程度的公共義務責任,維護大部分公路使用者的公眾利益。
其它跟車險類似的強制性保險種類,還有當我們跟銀行申請產業貸款時,被要求購買MLTA、MRTA、火險等附帶條件。當局通常的說辭基礎是,為了確保未來當意外發生時,借貸人有能力償還有關貸款。
而令我感到同樣震驚的,即便許多產業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的確是為了滿足銀行的貸款條件而被迫購買有關保單。但近來竟然也出現一些不健康個案趨勢顯示,有些保險公司竟然在類似情況下,也可以以投保人沒有呈報病例作為拒賠基礎,乃至在投保人已死亡、死無對證的情況下,才來事後孔明作出有關不實指控,導致死者家屬面對雪上加霜雙重打擊。一邊大肆鼓勵乃至強制消費者購買保單,另一邊卻又大肆以違反呈報條例作為拒賠理由。這說得過去嗎?
我期許聯邦法院來日能夠在這方面作出更多有利於國內投保人利益的標誌性案件,並糾正特定保險公司的過分不當舉措,重建人民對保險業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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