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拒绝申请通常不提供任何理由。他们的立场是:授予公民身分是一种特权或“anugerah”(赏赐),而不是一项权利。有些孩子在马来西亚生活多年,兄弟姐妹是大马公民,他们在这里获得教育,但没有被授予公民身分,然而政府却会让外国人入籍,如果其职业符合国家的愿景。
报道:郭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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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推翻高庭的判决之后,要解决大马女性跟外籍丈夫在海外生下的孩子能不能获得马来西亚的公民权的争议,国会修改宪法是不是最后的出路?
家庭前线组织的律师团成员阿伯拉罕律师对星洲日报表示,有2种方法可以解决目前的情况。第一种是在法庭上寻求对现有法律的正确解读,这也是他们提起诉讼的原因。高庭将联邦宪法附表2第1(b)条中的“父亲”一词解释为“母亲”。这意味着“父亲”一词具有“父母”的一般含义,不应解释为仅涵盖男性。
他表示,联邦宪法是一份必须随着时间而发展的“活文件”。它不是一个锁在历史中,无法从字面上解释的文件。上诉庭是以2比1的多数票推翻这个决定。
“上诉庭2名法官认为,由于“父亲”一词非常明确,它只能指父亲父母而不是母亲父母。然而,上诉庭的一名法官同意高庭的意见,即字面的做法会产生一种贬低女性的荒谬结果。这是联邦宪法第8(2)条款禁止的。我们将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这将是正确的做法。”
他表示,第二种方式是通过国会修改宪法,将“父亲”一词替换为“至少一个父母”。然而,这需要三之二多数议员支持才能修正,还须征求统治者会议的意见和同意。然而该组织认为国会和政界人士没有政治意愿修改宪法,母亲只能在法庭上寻求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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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公民身分应透明公平
他说,政府拒绝申请通常不提供任何理由。他们的立场是:授予公民身分是一种特权或“anugerah”(赏赐),而不是一项权利。有些孩子在马来西亚生活多年,兄弟姐妹是大马公民,他们在这里获得教育,但没有被授予公民身分,然而政府却会让外国人入籍,如果其职业符合国家的愿景。
“比如可以看到运动员获公民身分,这是不公平的,因为人们以不同方式对社会做出贡献。公民权的授予应该基于依附和效忠,正如高庭在案件中正确的裁决。上诉庭表示我国没有适当授予公民身分的机制,政府应注意这个批评,并确保第15(2)条款下的机制更加透明和公平。”
上诉庭在8月5日以2比1多数票推翻高庭的裁决,意味大马妇女与外籍丈夫在海外出生的孩子无权自动成为大马公民。家庭前线组织已表明会将此案上诉到联邦法院,继续为大马妇女海外产子的公民权斗争。
阿伯拉罕律师鼓励对宪法进行修正,但不是强制性的,因为联邦宪法是一份“活的文件”,必须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它不是一份被锁在历史中的文件,不能按字面解释。
赛沙林:法律禁性别歧视 “第14条款不应单独解读”
宪法专家拿督赛沙林认为,2022年的宪法不能根据法律和1962年的父权价值观来解释,必须根据后来丰富它的新思想来解释。
他指“父亲”一词在第14(1)(b)条款及其第二附表中的相关规定中是明确无误的,并不打算包括“母亲”。然而,他不同意这项总体判决,理由是他们所依据的第14条款是1962年的法律。
他回复星洲日报的提问表示,2001年,国会对基本权利一章进行修订,通过禁止“在任何法律中”(any law)以性别为由进行歧视,迎来了性别平等的新时代。
他表示,第14条款不应被单独解读,而是应与第8(2)条款及包括第5(1)条款在内的宪法其余部分相协调。
他指出,第5(1)条款谈到生命权,并且必须将“生命”一词理解为包含公民身分。
他认为,后来的法律凌驾于以前的法律之上。由于1962年的一项规定,不应忽视2001年对宪法的改进。
指上诉庭解释字面狭隘
他说,上诉庭对第14条款的关键解释是字面的、机械化和狭隘的。法庭应该将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整体)并根据当代道德标准来阅读。
他说,法庭依据2021年CTEB案例(联邦法院裁决一名大马男子与菲律宾女子在婚前诞下的10岁男童,无法获得我国公民权),来裁定父亲不包括母亲,反之亦然。但CTEB案是可以区分的。在CTEB案中,孩子是私生子,母亲是非公民。在苏丽肯柏案中,孩子是合法的,母亲是马来西亚人。
“我认为孩子有权根据第5(1)条和第14条款同读获得公民权。根据第8(2)条款,母亲有权享有与马来西亚父亲同等的待遇。”
他说,法院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机构,应该也是一个道德机构。
允DNA报告作鉴定证据 朝野:修宪刻不容缓
不同政党皆在致力解决困扰多年的公民权问题,朝野呼吁政府刻不容缓修改宪法,要求允许使用脱氧核糖核酸(DNA)测试报告作为鉴定孩子的确凿证据,解决积累多年的公民权课题。
马华
吴健南:成筹码或施舍 别续政治化公民权
马华公民社会运动局主任吴健南建议通过修改宪法解决公民权课题,不要让更多无辜孩子们受害,不要继续把公民权问题政治化,作为一些政治人物的筹码或者施舍。
他表示,很多本地人跟外籍人士没有合法婚姻生下孩子,最关键的就是报生纸。因为我国的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提到,如果这个孩子是私生子,只有母亲可以呈报和申请报生纸,以及决定要不要呈报父亲的名字。
他们处理的个案一般上是小孩的报生纸完全没有本地公民的父亲身份;有一些有父亲的资料,可是父母之间是没有合法婚姻,孩子的国籍就会跟母亲;或者父亲没有资料,写着TIADA,这种情况就无法一出生成为公民,即使父母其中一方是公民。
还有一种是没有合法结婚的父母,生了孩子才注册结婚,婚前的孩子就没有公民权。
他说,很多人不知道有合法管道如通过国民登记局、庭令合法领养孩子,而是通过不正规的管道,比如中介、走后门得到不合法的报生纸。这些孩子足龄申办身份证时,官员会根据目测觉得小孩的肤色跟父母不一样,就把他的报生纸收回去,导致孩子成为无国籍。
不透明标准遭质疑偏差
“一些父母申请公民权好几次被拒绝,尽管他们做好所有的领养程序和DNA,但是政府要拒绝就是一个决定,不透明的情况导致很多人有刻板印象, 认为当局可能是对某一个国籍, 某一个种族的父亲母亲的孩子有偏差。”
吴健南建议,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修改宪法,尤其是后面的列表(SCHEDULE),不可以对这些私生子有偏见,加上法庭已经承认DNA检验的准确性99.9%,只要私生子的父母其中一方是大马公民,就应该一视同仁给与他们公民权。
他处理至少50-100宗个案,成功率可能只有1、2%。问题就是没有一个透明的标准。
民政党
父是外籍 未婚生子 被遗弃 麦嘉强:不获公民权原因
民政党总秘书麦嘉强律师提出三个组别的案件是小孩拿不到公民权的原因。
“第一种在国外出世,母亲是大马人,父亲是外籍人;第二种是孩子在本地出世,母亲是外籍人,没有结婚就把孩子生下;第三种是被遗弃的孩子,不论华巫印都有很多,尤其巫裔,因为未婚生子在宗教是很大问题,有些宁愿抛弃孩子,这些孩子连报生纸都没有,长大后被警察抓到送去移民厅,但不知要遣送去哪里。”
麦嘉强也表示,基本上要拿到公民权有4种方式。
第一种是联邦宪法第14条文清楚列明的公民权;第二种是登记入籍,包括第联邦宪法第15条文、 第15(a),跟16 条文。民政党要专注的是14、 15,15(a )或者16条文。
他表示,联邦宪法第14条文说明,只要妈妈或者爸爸是公民,孩子一出世就有公民身份。但法律是以结婚证书为证明。如果没有结婚,妈妈是外籍女子,孩子就跟妈妈的国籍,就算有脱氧核糖核酸(DNA)证明父亲是本地人也不行。
他说,这个宪法在很久以前拟定的,为了解决一些外籍人来这里生孩子的问题。如今是时候做出修改。只要修改宪法, 通过DNA证明这个爸爸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孩子就应该就得到公民权。
建议修私生子父亲定义
“我们建议把私生子父亲的定义成为亲生父亲, 也就是说谁是你的亲生父亲,他就是你的亲生父亲,我们有血缘关系的,在法律上却倒转过来说,我觉得是不公平的。”
“民政党呼吁全国的人民代议士,把政治放一边,一起改变宪法,为国人立下好的法律。这个改变不容再等,一定要坚持把它完成。”
无论如何他认为,跟外籍女郎未婚先孕的男子,也要负起责任。他促请这些人好好遵守法律,以 确保他们的下一代是受保护的。
“如果是自己的无知导致这样的状况,他们也必须负上责任。“
行动党
杨巧双:夫妇收养无国籍童 有庭令未必获公民权
前妇女部副部长,也是行动党泗岩沫区国会议员杨巧双指出,从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透过泗岩沫国会议员办公室申请公民权有41宗,但只有6名被批,成功率只有14%。
根据他们之前与内政部的接触,得到的回答总是以安全为考量,必须彻底检查每一份申请。
她说,公民权不仅仅是安全问题,特别是它涉及无辜的儿童。他们无法改变自己的出生环境。他们没有别的地方可去,要把他们驱逐到哪里?
她透露,在希盟执政期间,他们多次尝试说服内政部。
她表示,和丹斯里慕尤丁(时任内政部长)的会面得到积极的回应,他在这些问题有经验,并更新了内政部为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所做的努力。讨论的问题包括 研究DNA检测报告作为确凿证据、简化社会福利局(JKM) 机构申请的流程、简化授予领养儿童马来西亚公民的身份、研究女性公民在国外出生的子女获得公民身份的法律和方法;和为被拒绝的申请提供反馈和理由。
申请允用DNA测试没下文
她说,“我们要求申请允许使用DNA测试作为孩子属于马来西亚父亲的确凿证据,但直到现在内政部没有回应,依然是“研究研究研究。”
“即使是由社会福利局照顾的无国籍儿童,也需要向内政部申请。一些大马人收养了孩子,但内政部没有给他们公民身分。”
她说,一对马来西亚夫妇收养一个无国籍男孩,并设法获得庭令,男孩得到出生证明,但他未必得到公民身份。
“我手头有两个这样的案件。有了庭令,内政部仍然不会自动给予公民权。他们等了好几年才得到“ditolak”来回复。”
马女性被系统性“抛弃” 家庭前线组织:政府应纠正
家庭前线者组织首席协调员比娜拉玛赧(Bina Ramanand)说,只要政府维护马来西亚妇女的平等公民权利,确保有一劳永逸的方案,让马来西亚妇女为海外出生的孩子获得公民身分,就可以纠正目前的情况,结束她们一家人的痛苦。
她说,在等待解决宪法课题的同时,政府至少应根据联邦宪法第15(2)条款加快进程,以纠正目前的情况。
她对星洲日报表示,马来西亚的女性在各个层面都被国家系统性“抛弃”了。首先是剥夺了女性的平等权利,她们在海外出生的孩子也无法获得公民身分。
她表示,事实上,根据第15(2)条款的公民权申请几乎没有被批准,自2014年以来,该组织小组中没有一名母亲获得公民身分,尽管申请多年。
她指公务员也有责任保护和为马来西亚妇女和儿童提供安全网,但他们没有提供诸如永久居留权的选择,无公民权的孩子在18岁之后不再持有学生签证,就被要求离开这个国家。
她表示,由于这些规定,马来西亚妇女过着充满不确定性和焦虑的生活;受影响的儿童不能平等地获得负担得起的医疗保健、教育和与家人在国内生活的权利。
歧视性法律加剧家庭不稳定性
她说,在疫情之后,这些歧视性法律加剧了受影响家庭的不稳定性。
她说,许多嫁给外国丈夫的马来西亚妇女,她们的孩子仅仅因为地理因素而拥有不同的国籍。
如果孩子在海外出生,孩子不能通过法律自动获马来西亚公民身分,如果孩子出生在马来西亚,就会自动成为马来西亚公民。尽管他们的父母是同一组人。
她表示,一旦孩子年满21岁,他们选择成为马来西亚人,就不能拥有其他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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