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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2:00pm 13/08/2022

公民权

修宪

星期天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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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公民權(下)家庭前線:修憲困難重重 尋求正確解讀憲法補救

政府拒絕申請通常不提供任何理由。他們的立場是:授予公民身分是一種特權或“anugerah”(賞賜),而不是一項權利。有些孩子在馬來西亞生活多年,兄弟姐妹是大馬公民,他們在這裡獲得教育,但沒有被授予公民身分,然而政府卻會讓外國人入籍,如果其職業符合國家的願景。

報道:郭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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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推翻高庭的判決之後,要解決大馬女性跟外籍丈夫在海外生下的孩子能不能獲得馬來西亞的公民權的爭議,國會修改憲法是不是最後的出路?

家庭前線組織的律師團成員阿伯拉罕律師對星洲日報表示,有2種方法可以解決目前的情況。第一種是在法庭上尋求對現有法律的正確解讀,這也是他們提起訴訟的原因。高庭將聯邦憲法附表2第1(b)條中的“父親”一詞解釋為“母親”。這意味著“父親”一詞具有“父母”的一般含義,不應解釋為僅涵蓋男性。

他表示,聯邦憲法是一份必須隨著時間而發展的“活文件”。它不是一個鎖在歷史中,無法從字面上解釋的文件。上訴庭是以2比1的多數票推翻這個決定。

“上訴庭2名法官認為,由於“父親”一詞非常明確,它只能指父親父母而不是母親父母。然而,上訴庭的一名法官同意高庭的意見,即字面的做法會產生一種貶低女性的荒謬結果。這是聯邦憲法第8(2)條款禁止的。我們將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這將是正確的做法。”

他表示,第二種方式是通過國會修改憲法,將“父親”一詞替換為“至少一個父母”。然而,這需要三之二多數議員支持才能修正,還須徵求統治者會議的意見和同意。然而該組織認為國會和政界人士沒有政治意願修改憲法,母親只能在法庭上尋求補救。

授公民身分應透明公平

他說,政府拒絕申請通常不提供任何理由。他們的立場是:授予公民身分是一種特權或“anugerah”(賞賜),而不是一項權利。有些孩子在馬來西亞生活多年,兄弟姐妹是大馬公民,他們在這裡獲得教育,但沒有被授予公民身分,然而政府卻會讓外國人入籍,如果其職業符合國家的願景。

“比如可以看到運動員獲公民身分,這是不公平的,因為人們以不同方式對社會做出貢獻。公民權的授予應該基於依附和效忠,正如高庭在案件中正確的裁決。上訴庭表示我國沒有適當授予公民身分的機制,政府應注意這個批評,並確保第15(2)條款下的機制更加透明和公平。”

上訴庭在8月5日以2比1多數票推翻高庭的裁決,意味大馬婦女與外籍丈夫在海外出生的孩子無權自動成為大馬公民。家庭前線組織已表明會將此案上訴到聯邦法院,繼續為大馬婦女海外產子的公民權鬥爭。

阿伯拉罕律師鼓勵對憲法進行修正,但不是強制性的,因為聯邦憲法是一份“活的文件”,必須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展。它不是一份被鎖在歷史中的文件,不能按字面解釋。

賽沙林認為,上訴庭對第14條款的關鍵解釋是字面的、機械的和狹隘的。法庭應該將法律作為一個整體,(整體)並根據當代道德標準來閱讀。(檔案照)
賽沙林:法律禁性別歧視 “第14條款不應單獨解讀”

憲法專家拿督賽沙林認為,2022年的憲法不能根據法律和1962年的父權價值觀來解釋,必須根據後來豐富它的新思想來解釋。

他指“父親”一詞在第14(1)(b)條款及其第二附表中的相關規定中是明確無誤的,並不打算包括“母親”。然而,他不同意這項總體判決,理由是他們所依據的第14條款是1962年的法律。

他回覆星洲日報的提問表示,2001年,國會對基本權利一章進行修訂,通過禁止“在任何法律中”(any law)以性別為由進行歧視,迎來了性別平等的新時代。

他表示,第14條款不應被單獨解讀,而是應與第8(2)條款及包括第5(1)條款在內的憲法其餘部分相協調。

他指出,第5(1)條款談到生命權,並且必須將“生命”一詞理解為包含公民身分。

他認為,後來的法律凌駕於以前的法律之上。由於1962年的一項規定,不應忽視2001年對憲法的改進。

指上訴庭解釋字面狹隘

他說,上訴庭對第14條款的關鍵解釋是字面的、機械化和狹隘的。法庭應該將法律作為一個整體,(整體)並根據當代道德標準來閱讀。

他說,法庭依據2021年CTEB案例(聯邦法院裁決一名大馬男子與菲律賓女子在婚前誕下的10歲男童,無法獲得我國公民權),來裁定父親不包括母親,反之亦然。但CTEB案是可以區分的。在CTEB案中,孩子是私生子,母親是非公民。在蘇麗肯柏案中,孩子是合法的,母親是馬來西亞人。

“我認為孩子有權根據第5(1)條和第14條款同讀獲得公民權。根據第8(2)條款,母親有權享有與馬來西亞父親同等的待遇。”

他說,法院不僅僅是一個法律機構,應該也是一個道德機構。

允DNA報告作鑑定證據 朝野:修憲刻不容緩

不同政黨皆在致力解決困擾多年的公民權問題,朝野呼籲政府刻不容緩修改憲法,要求允許使用脫氧核糖核酸(DNA)測試報告作為鑑定孩子的確鑿證據,解決積累多年的公民權課題。

馬華
吳健南:成籌碼或施捨 別續政治化公民權

馬華公民社會運動局主任吳健南建議通過修改憲法解決公民權課題,不要讓更多無辜孩子們受害,不要繼續把公民權問題政治化,作為一些政治人物的籌碼或者施捨。

他表示,很多本地人跟外籍人士沒有合法婚姻生下孩子,最關鍵的就是報生紙。因為我國的出生與死亡登記法令提到,如果這個孩子是私生子,只有母親可以呈報和申請報生紙,以及決定要不要呈報父親的名字。

他們處理的個案一般上是小孩的報生紙完全沒有本地公民的父親身份;有一些有父親的資料,可是父母之間是沒有合法婚姻,孩子的國籍就會跟母親;或者父親沒有資料,寫著TIADA,這種情況就無法一出生成為公民,即使父母其中一方是公民。

還有一種是沒有合法結婚的父母,生了孩子才註冊結婚,婚前的孩子就沒有公民權。

他說,很多人不知道有合法管道如通過國民登記局、庭令合法領養孩子,而是通過不正規的管道,比如中介、走後門得到不合法的報生紙。這些孩子足齡申辦身份證時,官員會根據目測覺得小孩的膚色跟父母不一樣,就把他的報生紙收回去,導致孩子成為無國籍。

不透明標準遭質疑偏差

“一些父母申請公民權好幾次被拒絕,儘管他們做好所有的領養程序和DNA,但是政府要拒絕就是一個決定,不透明的情況導致很多人有刻板印象, 認為當局可能是對某一個國籍, 某一個種族的父親母親的孩子有偏差。”

吳健南建議,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修改憲法,尤其是後面的列表(SCHEDULE),不可以對這些私生子有偏見,加上法庭已經承認DNA檢驗的準確性99.9%,只要私生子的父母其中一方是大馬公民,就應該一視同仁給與他們公民權。

他處理至少50-100宗個案,成功率可能只有1、2%。問題就是沒有一個透明的標準。

民政黨
父是外籍 未婚生子 被遺棄 麥嘉強:不獲公民權原因

民政黨總秘書麥嘉強律師提出三個組別的案件是小孩拿不到公民權的原因。

“第一種在國外出世,母親是大馬人,父親是外籍人;第二種是孩子在本地出世,母親是外籍人,沒有結婚就把孩子生下;第三種是被遺棄的孩子,不論華巫印都有很多,尤其巫裔,因為未婚生子在宗教是很大問題,有些寧願拋棄孩子,這些孩子連報生紙都沒有,長大後被警察抓到送去移民廳,但不知要遣送去哪裡。”

麥嘉強也表示,基本上要拿到公民權有4種方式。

第一種是聯邦憲法第14條文清楚列明的公民權;第二種是登記入籍,包括第聯邦憲法第15條文、 第15(a),跟16 條文。民政黨要專注的是14、 15,15(a )或者16條文。

他表示,聯邦憲法第14條文說明,只要媽媽或者爸爸是公民,孩子一出世就有公民身份。但法律是以結婚證書為證明。如果沒有結婚,媽媽是外籍女子,孩子就跟媽媽的國籍,就算有脫氧核糖核酸(DNA)證明父親是本地人也不行。

他說,這個憲法在很久以前擬定的,為了解決一些外籍人來這裡生孩子的問題。如今是時候做出修改。只要修改憲法, 通過DNA證明這個爸爸是孩子的親生父親,孩子就應該就得到公民權。

建議修私生子父親定義

“我們建議把私生子父親的定義成為親生父親, 也就是說誰是你的親生父親,他就是你的親生父親,我們有血緣關係的,在法律上卻倒轉過來說,我覺得是不公平的。”

“民政黨呼籲全國的人民代議士,把政治放一邊,一起改變憲法,為國人立下好的法律。這個改變不容再等,一定要堅持把它完成。”

無論如何他認為,跟外籍女郎未婚先孕的男子,也要負起責任。他促請這些人好好遵守法律,以 確保他們的下一代是受保護的。

“如果是自己的無知導致這樣的狀況,他們也必須負上責任。“

行動黨
楊巧雙:夫婦收養無國籍童 有庭令未必獲公民權

前婦女部副部長,也是行動黨泗巖沫區國會議員楊巧雙指出,從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透過泗巖沫國會議員辦公室申請公民權有41宗,但只有6名被批,成功率只有14%。

根據他們之前與內政部的接觸,得到的回答總是以安全為考量,必須徹底檢查每一份申請。

她說,公民權不僅僅是安全問題,特別是它涉及無辜的兒童。他們無法改變自己的出生環境。他們沒有別的地方可去,要把他們驅逐到哪裡?

她透露,在希盟執政期間,他們多次嘗試說服內政部。

她表示,和丹斯里慕尤丁(時任內政部長)的會面得到積極的回應,他在這些問題有經驗,並更新了內政部為解決懸而未決的問題所做的努力。討論的問題包括 研究DNA檢測報告作為確鑿證據、簡化社會福利局(JKM) 機構申請的流程、簡化授予領養兒童馬來西亞公民的身份、研究女性公民在國外出生的子女獲得公民身份的法律和方法;和為被拒絕的申請提供反饋和理由。

申請允用DNA測試沒下文

她說,“我們要求申請允許使用DNA測試作為孩子屬於馬來西亞父親的確鑿證據,但直到現在內政部沒有回應,依然是“研究研究研究。”

“即使是由社會福利局照顧的無國籍兒童,也需要向內政部申請。一些大馬人收養了孩子,但內政部沒有給他們公民身分。”

她說,一對馬來西亞夫婦收養一個無國籍男孩,並設法獲得庭令,男孩得到出生證明,但他未必得到公民身份。

“我手頭有兩個這樣的案件。有了庭令,內政部仍然不會自動給予公民權。他們等了好幾年才得到“ditolak”來回復。”

比娜拉瑪赧(Bina Ramanand)說,只要政府維護馬來西亞婦女的平等公民權利,確保有一個持久的解決方案讓馬來西亞婦女為其在海外出生的孩子獲得公民身份,就可以糾正目前的情況。

馬女性被系統性“拋棄” 家庭前線組織:政府應糾正

家庭前線者組織首席協調員比娜拉瑪赧(Bina Ramanand)說,只要政府維護馬來西亞婦女的平等公民權利,確保有一勞永逸的方案,讓馬來西亞婦女為海外出生的孩子獲得公民身分,就可以糾正目前的情況,結束她們一家人的痛苦。

她說,在等待解決憲法課題的同時,政府至少應根據聯邦憲法第15(2)條款加快進程,以糾正目前的情況。

她對星洲日報表示,馬來西亞的女性在各個層面都被國家系統性“拋棄”了。首先是剝奪了女性的平等權利,她們在海外出生的孩子也無法獲得公民身分。

她表示,事實上,根據第15(2)條款的公民權申請幾乎沒有被批准,自2014年以來,該組織小組中沒有一名母親獲得公民身分,儘管申請多年。

她指公務員也有責任保護和為馬來西亞婦女和兒童提供安全網,但他們沒有提供諸如永久居留權的選擇,無公民權的孩子在18歲之後不再持有學生簽證,就被要求離開這個國家。

她表示,由於這些規定,馬來西亞婦女過著充滿不確定性和焦慮的生活;受影響的兒童不能平等地獲得負擔得起的醫療保健、教育和與家人在國內生活的權利。

歧視性法律加劇家庭不穩定性

她說,在疫情之後,這些歧視性法律加劇了受影響家庭的不穩定性。

她說,許多嫁給外國丈夫的馬來西亞婦女,她們的孩子僅僅因為地理因素而擁有不同的國籍。

如果孩子在海外出生,孩子不能通過法律自動獲馬來西亞公民身分,如果孩子出生在馬來西亞,就會自動成為馬來西亞公民。儘管他們的父母是同一組人。

她表示,一旦孩子年滿21歲,他們選擇成為馬來西亞人,就不能擁有其他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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