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5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涉及的SRC國際公司案的首席辯護律師指出,承審此案的時任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納茲蘭知道馬銀行在成立SRC國際公司的事務上所扮演的主要角色,但後者在判決中,卻沒有提及馬銀行扮演的角色。
納吉涉及的SRC國際公司案從他在2018年7月4日被控之日算起,歷時超過4年,截至今午2時,未開始進入最終上訴聆審階段,而是由聯邦法院五司先聆審納吉要求在最終上訴中納入新證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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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為首的五司於今早9時47分左右開始聆審納吉在SRC國際公司案最終上訴階段中納入新證據的申請。其他4名法官分別是東馬大法官丹斯里阿邦依斯干達、聯邦法院法官拿督娜莉妮、聯邦法院法官拿督林添鑽以及聯邦法院法官拿督莫哈末扎比丁。
在開庭後,申請人(納吉)的首席辯護律師鄭寶德向聯邦法院申請修改納入新證據的動議,並獲得五司的批准。鄭寶德接著為納入新證據的申請進行陳詞。
莫哈末納茲蘭在馬銀行任職期間涉SRC
莫哈末納茲蘭曾於2006年7月至2015年4月期間擔任馬來亞銀行的首席法務官及公司秘書。
鄭寶德在陳詞時指出,若非在今年5月至7月期間,申請人收到一封據稱包含新證據的匿名信,那麼辯方就不會知道相關證據的存在。
他說,申請人當時並不知道莫哈末納茲蘭在馬銀行任職期間,涉及在SRC國際公司的成立。
“在這個情況下,申請人符合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3條文下所闡明的條件。”
他說,在處理刑事案的任何上訴時,如果聯邦法院認為有必要提供額外的證據,可自行獲取此類證據或指示高庭採納此類證據。
鄭寶德指出,莫哈末納茲蘭對馬銀行為成立SRC國際公司的事務,提供諮詢的角色是知情的。
指存利益衝突
他也說,由於馬銀行在成立SRC國際公司的事務上,涉及的範圍廣泛,因此這使到莫哈末納茲蘭處於利益衝突的情況。
納吉是在2022年6月7日,透過代表律師入稟聯邦法院,要求將新證據納入在聯邦法院階段的上訴中以及尋求庭令宣佈在高庭審理的案件無效,並要求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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