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亞南16日訊)一名私人公司業者被控在3年前收賄110萬令吉,作為協助一家公司獲取大馬皇家警察發出交通罰單的供應、處理、印刷和郵寄項目服務合約的報酬,今日被控上沙亞南地庭,面對兩項貪汙罪控狀。
5.5萬保外 920過堂
37歲的被告莫哈末沙茲旺否認有罪,承審法官羅茲拉允准被告以5萬5000令吉保釋金,由2人對兩項控狀保釋候審,外加交出國際護照予法庭保管、每月至少一次到鄰近反貪會辦公室報到的附加條件,擇定9月20日為案件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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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狀指被告於2019年12月23和31日,在沙亞南實達阿南一家銀行,收受SR Express公司一名員工烏卡沙(33歲)的110萬令吉賄賂,作為幫助該公司獲取警方交通罰單服務供應合約的報酬。
被告行為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6(a)(A)項條文,一旦罪成,可在第24條文下面對最高20年監禁、罰款不少過賄金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的嚴懲。
本案主控官諾拉麗斯建議法庭,把被告保釋金定在50萬令吉;被告辯護律師裡扎則要求把保釋金減至4萬令吉,理由是其當事人沒有棄保潛逃的因素,且在調查期間給予反貪會充分的配合,並基於早前的一宗案件,已把護照交予吉隆坡地庭保管。
律師說,在被告被捕後,由上述公司獲得警方的供應合約已被撤銷,造成當事人的公司業務受損,且被告仍需承擔沒工作妻子和3名2至6歲子女的生活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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