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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30am 16/0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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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子豪.网红的素质

戴子豪

一个因恶搞出名的,在喜欢与欣赏写作的读者心目中,是毫无素质的。同样的,一名网络作家,无论他的文笔内容多好,在喜好看恶搞节目观众的眼中,是毫无意义的。

网红的定义,本来可以很简单,但就是这一份简单,给于人们太多遐想和期待,所以导致部分群体对网红失望和存有偏见。这篇文章,我就针对马来西亚网红界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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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我受邀在社交媒体相关法律的论坛演讲。演讲完毕后的交流会,很多人都互相称呼对方为“网红”。我问他们,什么情况下会称呼一个人为“网红”,答案形形色色,有者道,因为一个人某文章爆红,他就是网红。有些则是不断做直播,还有人因为抖音已经有1万名粉丝,所以是网红。

网红没有任何定义。以上的答案,都可以是“网红”的定义。只是,网红这个词汇涵盖范围太大,一个人只要在社交媒体上高,在部分人眼中,就是“网红”。我还记得在2018年,我的某视频获得50万观看,上万点赞,很多人就私信我,恭喜我成为了“网红”。

在社交媒体还没盛行前,就有很多公众人物。但是除了“公众人物”这一个称呼外,没有一个可以涵盖所有公众人物的词汇。因政治出名的称为“政治人物”,因娱乐出名的称为“明星/歌星”,因社运出名的称为“社运人士”,因书写出名的称为“作家”。现今,只要是在网上流量高的人,无论是因政治、社运、写作、恶搞、辩论、评论、传授知识经验、旅游、品尝食品出名的,都是“网红”。

网红其实没有素质可言。一个因恶搞出名的网红,在喜欢与欣赏写作的读者心目中,是毫无素质的。同样的,一名网络作家,无论他的文笔内容多好,在喜好看恶搞节目观众的眼中,是毫无意义的。

上个礼拜,马华妇女组主席王赛之和新加坡网红王雷互相指责。王赛之呼吁警方对付这位新加坡“出口成脏”的带货网红。而王雷则反击,说即使爆粗,但自己帮助马来西亚人,反讽王赛之,要求后者卖身为华教筹款。

在文人的眼中,王雷这一位网红本来就不是一名有素质的人,指责网红们为了流量不顾一切冲破人们的底线。但是在王雷的粉丝眼中,反倒是认为他的做法符合他的作风,如果不喜欢他的用词,大可不必观看。

两者的说法在现今的社会没有绝对的对错。换做是在网络盛行前,也会有类似的问题。差别在于,由于传统媒体局限性高,所以要“成名”也比较难。如果报社编辑、电台制作人、出版商或者媒体平台不同意,那么一个人就很难有机会出名,更难在公众平台上做出引起众人不满的行为。

70年代的吉隆坡,竟然还有“脱衣舞娘”的表演。最为著名的舞娘名为“苏珊”。很多吉隆坡老一辈的人都还记得这一号人物。那个时候,其他地区的马来西亚人听到“脱衣舞娘”这个名称都觉得吉隆坡的风气很糟糕。但是,还是有那么一些人,会不顾他人眼光,买票观看脱衣舞。

如今,虽然马来西亚已经没有“脱衣舞娘”,但是却有一位网红,靠着颜值和身材,以裸体照红遍全世界。换来的是马来西亚大多数人的一片骂声。

这位网红,和早期的苏珊,以展示自己身材而成名。但差别是,网络已是无国界。人人一手机,有些免费,有些需要付费,任何资料都唾手可得。而以往,如果一个人不到吉隆坡,不买票,不入场,就看不到苏珊的表演。

传统媒体的价值和其弊端是连接的。其价值,是有“决策者”以高道德标准,筛选资讯,才公之于众。但换句话说,这些被筛选的资讯,可比喻为“被控制的资讯”。而,谁又是那位“控制者”?最高决策者,无疑是“政府”。任何违背政府意愿的资讯,从粗口脏话、黄色内容到政治,都是政府说了算。即使是如《星洲日报》这样的报刊,在1987年茅草行动中,也逃不过被撤销出版准证的命运。

网红,是不受任何法律以外的道德限制,在控制不了其内容及素质的同时,也阻止不了人们获得关于一马公司,或者今天LCS军舰课题的资讯。

我们需二者选其一:(一)接受网红如今除了违法以外的任何行为,改变我们自己的道德标准,让人们以及舆论自行对一个网红评价;或者(二)以道德作为限制,对网红的行为进行管控,同时也让当局有权力筛选内容,但是需面对当局可能会滥用权力,限制资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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