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因惡搞出名的網紅,在喜歡與欣賞寫作的讀者心目中,是毫無素質的。同樣的,一名網絡作家,無論他的文筆內容多好,在喜好看惡搞節目觀眾的眼中,是毫無意義的。
網紅的定義,本來可以很簡單,但就是這一份簡單,給於人們太多遐想和期待,所以導致部分群體對網紅失望和存有偏見。這篇文章,我就針對馬來西亞網紅界進行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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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我受邀在社交媒體相關法律的論壇演講。演講完畢後的交流會,很多人都互相稱呼對方為“網紅”。我問他們,什麼情況下會稱呼一個人為“網紅”,答案形形色色,有者道,因為一個人某文章爆紅,他就是網紅。有些則是不斷做直播,還有人因為抖音已經有1萬名粉絲,所以是網紅。
網紅沒有任何定義。以上的答案,都可以是“網紅”的定義。只是,網紅這個詞彙涵蓋範圍太大,一個人只要在社交媒體上流量高,在部分人眼中,就是“網紅”。我還記得在2018年,我的某視頻獲得50萬觀看,上萬點贊,很多人就私信我,恭喜我成為了“網紅”。
在社交媒體還沒盛行前,就有很多公眾人物。但是除了“公眾人物”這一個稱呼外,沒有一個可以涵蓋所有公眾人物的詞彙。因政治出名的稱為“政治人物”,因娛樂出名的稱為“明星/歌星”,因社運出名的稱為“社運人士”,因書寫出名的稱為“作家”。現今,只要是在網上流量高的人,無論是因政治、社運、寫作、惡搞、辯論、評論、傳授知識經驗、旅遊、品嚐食品出名的,都是“網紅”。
網紅其實沒有素質可言。一個因惡搞出名的網紅,在喜歡與欣賞寫作的讀者心目中,是毫無素質的。同樣的,一名網絡作家,無論他的文筆內容多好,在喜好看惡搞節目觀眾的眼中,是毫無意義的。
上個禮拜,馬華婦女組主席王賽之和新加坡網紅王雷互相指責。王賽之呼籲警方對付這位新加坡“出口成髒”的帶貨網紅。而王雷則反擊,說即使爆粗,但自己幫助馬來西亞人,反諷王賽之,要求後者賣身為華教籌款。
在文人的眼中,王雷這一位網紅本來就不是一名有素質的人,指責網紅們為了流量不顧一切衝破人們道德標準的底線。但是在王雷的粉絲眼中,反倒是認為他的做法符合他的作風,如果不喜歡他的用詞,大可不必觀看。
兩者的說法在現今的社會沒有絕對的對錯。換做是在網絡盛行前,也會有類似的問題。差別在於,由於傳統媒體侷限性高,所以要“成名”也比較難。如果報社編輯、電臺製作人、出版商或者媒體平臺不同意,那麼一個人就很難有機會出名,更難在公眾平臺上做出引起眾人不滿的行為。
70年代的吉隆坡,竟然還有“脫衣舞娘”的表演。最為著名的舞娘名為“蘇珊”。很多吉隆坡老一輩的人都還記得這一號人物。那個時候,其他地區的馬來西亞人聽到“脫衣舞娘”這個名稱都覺得吉隆坡的風氣很糟糕。但是,還是有那麼一些人,會不顧他人眼光,買票觀看脫衣舞。
如今,雖然馬來西亞已經沒有“脫衣舞娘”,但是卻有一位網紅,靠著顏值和身材,以裸體照紅遍全世界。換來的是馬來西亞大多數人的一片罵聲。
這位網紅,和早期的蘇珊,以展示自己身材而成名。但差別是,網絡已是無國界。人人一手機,有些免費,有些需要付費,任何資料都唾手可得。而以往,如果一個人不到吉隆坡,不買票,不入場,就看不到蘇珊的表演。
傳統媒體的價值和其弊端是連接的。其價值,是有“決策者”以高道德標準,篩選資訊,才公之於眾。但換句話說,這些被篩選的資訊,可比喻為“被控制的資訊”。而,誰又是那位“控制者”?最高決策者,無疑是“政府”。任何違背政府意願的資訊,從粗口髒話、黃色內容到政治,都是政府說了算。即使是如《星洲日報》這樣的報刊,在1987年茅草行動中,也逃不過被撤銷出版準證的命運。
網紅,是不受任何法律以外的道德限制,在控制不了其內容及素質的同時,也阻止不了人們獲得關於一馬公司,或者今天LCS軍艦課題的資訊。
我們需二者選其一:(一)接受網紅如今除了違法以外的任何行為,改變我們自己的道德標準,讓人們以及輿論自行對一個網紅評價;或者(二)以道德作為限制,對網紅的行為進行管控,同時也讓當局有權力篩選內容,但是需面對當局可能會濫用權力,限制資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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