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9日訊)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指出,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辯稱不知道4200萬令吉資金的來源,這是一個蓄意的謊言。
他說,因為上訴人(納吉)在起訴馬華前總會長敦林良實誹謗案的宣誓書中,證實他知道4200萬令吉來自SRC國際公司,且流入了他的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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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SRC國際公司洗錢案最終上訴今日進入第二天的聆審。
希旦峇蘭代表答辯方(控方)陳詞時指出,第55名證人執業律師蘭吉星的供詞,說明了上訴人曾在起訴林良實誹謗案的宣誓書中,承認接受來自SRC國際公司的4200萬令吉。
蘭吉星是於2015年,作為林良實代表律師的身分,負責處理上述的誹謗案。他在2019年7月29日是以本案第55名控方證人身分上庭供證,並將納吉起訴林良實誹謗案的文件呈堂。
此外,希旦峇蘭今日陳詞時指出,當4200萬令吉資金匯入上訴人的帳戶後,上訴人很樂意動用這筆資金。
他說,第49名控方證人前一個大馬人民基金(YR1M)首席執行員洪素玲的供詞與第37名控方證人IPSDB董事經理拿督三蘇安華和第54名控方證人大馬銀行前客戶經理餘靜萍(譯音)的供詞是一致的。
“戲劇性事件就是從第49名控方證人接獲來自劉特佐的指示,而非拿督阿茲林的指示,將SRC的資金從IPSB轉移給上訴人。
“要謹記的是,上訴人的立場是,他曾要求大馬在逃富商劉特佐與拿督阿茲林(上訴人時任機要秘書)和聶法依沙(SRC時任首席執行員)一同確保他的賬戶中有足夠的資金,以便他簽發的所有支票都能兌現。”
他說,轉移資金的指示來自上訴人通過劉特佐、阿茲林和聶法依沙所下達的。
他指出,控方的指控是,三人(劉特佐、拿督阿茲林和聶法依沙)應上訴人的要求轉移資金。
“問題在於,上訴人對於4200萬令吉資金流入他的帳戶,是否知情。”
無論如何,希旦峇蘭指出,故意視而不見並不是反駁的理由。
希旦峇蘭指出,壓倒性的口頭和書面證據表明,銀行已根據SRC、GMSB和IPSB的有效轉賬指令採取行動,最終將資金存入上訴人的賬戶。
他說,納吉從未就此事向銀行投訴資金匯入和匯出記錄出現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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