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19日讯)执业律师陈燕鸿指出,《1955年雇佣法令》修正案修订和新增许多条文,对于员工而言是好消息,例如保障孕妇、反歧视、反性骚扰,不论薪资多少都可以受到保障等。
他对星洲日报说,此外还有产假增至98天、丈夫享有连续7天的陪产假、每周工时48个小时减少至45个小时、普通病假和住院病假的额外计算、弹性工作安排、员工的定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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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无论如何,还有一些细节需要厘清,相信人力资源部较后会发出详细的条例或规定。
所有收入阶层受保护
他说,这次的修订最重要的莫过于1955年雇佣法令所涵盖的员工阶层。修正案于3月在国会通过之后,部长在8月行使法令赋予的权力取消了月薪2000令吉的限制,这样一来所有薪水阶层的员工都能够受到1955年雇佣法令的保护。
“在修改之前,雇佣法令只有少数特定的条文可以保护月薪2000令吉以上的员工,现在这个保护网扩大到所有收入阶层的员工。但是仍然存在例外,与加班和裁员相关的条例只适用于月薪4000令吉以下的员工。”
仅3情况可开除孕妇
他说,针对有关保障孕妇的新规定,雇主只有在3种情况下可以开除孕妇,分别是孕妇故意违约、犯错或公司倒闭,所谓犯错不是工作表现欠佳,是须受到纪律行动对付的那种错误。
“雇主不能以孕妇做事情缓慢等为由开除她们。”
他指出,目前月薪2000令吉或以下和劳动阶层享有申请年假和病假的最低标准,9月1日起不论薪资多少都享有同样权利。
推动反歧视预防性骚
他说,新规定也推动反歧视,赋予总监权力调查和裁定关于歧视的纠纷。
“但是修正案并没有明文指出何谓歧视,是否包括种族、年龄、性别歧视,或许将来会再推出细则或通令。”
他指出,其他新规定包括雇主有责任在职场张贴告示,提高员工对预防性骚扰的意识,唯没有说明如何张贴、张贴在何处等细节。
“员工也可以申请弹性工作安排,雇主须在60天内回复批准与否,以及说明原因。”
他说,如果违反法令的一般规定则可被罚款,最高罚款从现有的1万令吉增至5万令吉。
新增条文禁强迫劳动
违例者可罚10万监2年
陈燕鸿表示,新增的强迫劳动条文则禁止雇主软禁、威胁、欺诈或强迫员工进行工作范围之外的事情,违例者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两年或两者兼施。
他指出,法令修订后也增加了“何谓员工”的条款,只要符合6种情况即可被假定为员工。
“其中包括工作的方式和时间受到雇主的控制、工作的工具由雇主提供、其工作在公司扮演重要的角色、工作只是为了雇主的利益、这份工作的薪资占其收入的大部分,符合这些情况可被认定为员工。”
他解释,一些劳资纠纷中,员工没有签订合约或者合约过于简单,雇主可以不承认其员工的身分,因此修正案明文规定了员工的假定定义,把论证责任推到了雇主身上。
至于聘请外劳方面,原有的规定是通知总监即可,未来则需要获得总监的批准,开除外劳也需要通知总监。
1955年雇佣法令修正案在9月1日生效之后的重点:
现有规定/9月1日生效新规定
1.月入2000令吉及劳工阶级受保障/增至月入4000令吉
2.月入2000令吉及劳工阶级享有病假和年假最低标准/不论薪资多少可受保障
3.入院最多60天须扣除已请的病假/入院60天不包括病假
4.产假60天/产假98天
5.无/陪产假连续7天
6.无/弹性工作安排
7.无/强迫劳动可被罚款或监禁
8.每周工时48小时/45小时
9.无/须张贴反性骚扰告示
10.对孕妇保护有限/保护孕妇免于开除
11.自行投诉反歧视/赋权总监调查和裁定
12.无/新增何谓员工的定义
13.违反一般规定最高罚款1万令吉/增至5万令吉
14.聘请外劳须通知总监/须获得总监批准
15.无/开除外劳需要通知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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