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9日訊)執業律師陳燕鴻指出,《1955年僱傭法令》修正案修訂和新增許多條文,對於員工而言是好消息,例如保障孕婦、反歧視、反性騷擾,不論薪資多少都可以受到保障等。
他對星洲日報說,此外還有產假增至98天、丈夫享有連續7天的陪產假、每週工時48個小時減少至45個小時、普通病假和住院病假的額外計算、彈性工作安排、員工的定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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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無論如何,還有一些細節需要釐清,相信人力資源部較後會發出詳細的條例或規定。
所有收入階層受保護
他說,這次的修訂最重要的莫過於1955年僱傭法令所涵蓋的員工階層。修正案於3月在國會通過之後,部長在8月行使法令賦予的權力取消了月薪2000令吉的限制,這樣一來所有薪水階層的員工都能夠受到1955年僱傭法令的保護。
“在修改之前,僱傭法令只有少數特定的條文可以保護月薪2000令吉以上的員工,現在這個保護網擴大到所有收入階層的員工。但是仍然存在例外,與加班和裁員相關的條例只適用於月薪4000令吉以下的員工。”
僅3情況可開除孕婦
他說,針對有關保障孕婦的新規定,僱主只有在3種情況下可以開除孕婦,分別是孕婦故意違約、犯錯或公司倒閉,所謂犯錯不是工作表現欠佳,是須受到紀律行動對付的那種錯誤。
“僱主不能以孕婦做事情緩慢等為由開除她們。”
他指出,目前月薪2000令吉或以下和勞動階層享有申請年假和病假的最低標準,9月1日起不論薪資多少都享有同樣權利。
推動反歧視預防性騷
他說,新規定也推動反歧視,賦予總監權力調查和裁定關於歧視的糾紛。
“但是修正案並沒有明文指出何謂歧視,是否包括種族、年齡、性別歧視,或許將來會再推出細則或通令。”
他指出,其他新規定包括僱主有責任在職場張貼告示,提高員工對預防性騷擾的意識,唯沒有說明如何張貼、張貼在何處等細節。
“員工也可以申請彈性工作安排,僱主須在60天內回覆批准與否,以及說明原因。”
他說,如果違反法令的一般規定則可被罰款,最高罰款從現有的1萬令吉增至5萬令吉。
新增條文禁強迫勞動
違例者可罰10萬監2年
陳燕鴻表示,新增的強迫勞動條文則禁止僱主軟禁、威脅、欺詐或強迫員工進行工作範圍之外的事情,違例者一旦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兩年或兩者兼施。
他指出,法令修訂後也增加了“何謂員工”的條款,只要符合6種情況即可被假定為員工。
“其中包括工作的方式和時間受到僱主的控制、工作的工具由僱主提供、其工作在公司扮演重要的角色、工作只是為了僱主的利益、這份工作的薪資佔其收入的大部分,符合這些情況可被認定為員工。”
他解釋,一些勞資糾紛中,員工沒有簽訂合約或者合約過於簡單,僱主可以不承認其員工的身分,因此修正案明文規定了員工的假定定義,把論證責任推到了僱主身上。
至於聘請外勞方面,原有的規定是通知總監即可,未來則需要獲得總監的批准,開除外勞也需要通知總監。
1955年僱傭法令修正案在9月1日生效之後的重點:
現有規定/9月1日生效新規定
1.月入2000令吉及勞工階級受保障/增至月入4000令吉
2.月入2000令吉及勞工階級享有病假和年假最低標準/不論薪資多少可受保障
3.入院最多60天須扣除已請的病假/入院60天不包括病假
4.產假60天/產假98天
5.無/陪產假連續7天
6.無/彈性工作安排
7.無/強迫勞動可被罰款或監禁
8.每週工時48小時/45小時
9.無/須張貼反性騷擾告示
10.對孕婦保護有限/保護孕婦免於開除
11.自行投訴反歧視/賦權總監調查和裁定
12.無/新增何謂員工的定義
13.違反一般規定最高罰款1萬令吉/增至5萬令吉
14.聘請外勞須通知總監/須獲得總監批准
15.無/開除外勞需要通知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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