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丹19日訊)勞勿縣一名華小女校長今早被控涉嫌於5年前偽造申索,被告否認有罪,法庭允許被告由一人以8000令吉保外候審。
被告須於9月7日後交出護照,此案定於9月15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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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歲的女被告李慧婷分別面對一項主要控狀和一項替代控狀,她在法官拿督佔查尼面前聆聽了法庭宣讀的這兩項控狀後,否認罪行並要求審訊。
在主要控狀中,她被控於2017年12月6日在勞勿縣雙溪內華小,向一名學校行政助理呈交一份文件,其中包含志期於2017年11月21日,為學前運動診所項目提供的食物供應付款申索。據稱,她知道相關申索文件上的信息是虛假的,有關食物供應在她的知情下並未進行。
為此,被告已觸犯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18條文(偽造申索),且可以在同一法令下第24條文下受刑。一旦罪成,被告將面對最高20年監禁並罰款不少於涉及數額的5倍或罰款1萬令吉,視何者為較高。
至於替代控狀,被告被控於2017年12月6日在雙溪內華小,使用一份志期為2017年11月21日,為學前運動診所項目提供食物供應的付款申索文件,儘管她知道這是一份偽造文件。
因此,被告牴觸刑事法典第471條文(偽造文件),並且可於同一法典465條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達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由於被告要求審訊,代表反貪汙委員會的主控官卡瑪麗雅向法官佔查尼建議,讓被告由一人以1萬令吉保外候審。同時也增設附加條件,求被告交出護照。
被告代表律師蔡學捷則求情道,被告現年58歲育有兩名孩子,最小的孩子年僅20歲,除了負擔孩子的生活費,也需照料90高齡的母親。而被告目前依然是一名公務員,並且仍然在其崗位服務中。
蔡學捷強調,被告自2021年開始至今,都非常配合反貪汙委員會的調查工作,並且在當局指示下準時出庭,因此根據被告過去至今的表現,並不存在畏罪潛逃的風險,希望法官酌情降低保釋金額。
要求延後交出護照獲批
“我們不反對被告交出護照,不過希望法庭通融,允許被告在9月7日後才交出護照,因為在此之前,被告已經安排陪同女兒到泰國觀光,因此她承諾會在回國後,於9月7日後交出護照。”
經過一番考量,佔查尼允許被告由一人以8000令吉保外候審,同時,作為附加條件,被告從9月開始,每月必須向勞勿縣反貪汙會辦事處報到,直到審訊完結。被告必須於9月7日後交出護照。此案定於9月15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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