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9日訊)SRC终极上诉案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今日代表控方陈词时指出,上诉人(纳吉)辩称不知道4200万令吉资金的来源,这是一个蓄意的谎言。
他说,因为上诉人在起诉马华前总会长敦林良实诽谤案的宣誓书中,证实他知道4200万令吉来自SRC国际公司,且流入了他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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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旦峇兰指出,第55名控方证人执业律师兰吉星的供词,说明了上诉人曾在起诉林良实诽谤案的宣誓书中,承认接受来自SRC国际公司的4200万令吉。
兰吉星是于2015年,作为林良实代表律师的身分,负责处理上述的诽谤案。他在2019年7月29日上庭供证,并将纳吉起诉林良实诽谤案的文件呈堂。
此外,希旦峇兰指出,当4200万令吉资金汇入上诉人的账户后,上诉人很乐意动用这笔资金。
他说,第49名控方证人前一个大马人民基金(YR1M)首席执行员洪素玲的供词、第37名控方证人Ihsan Perdana私人公司(IPSDB)董事经理拿督三苏安华和第54名控方证人大马银行前客户经理余静萍(译音)的供词是一致的。
“戏剧性事件就是从第49名控方证人接获来自刘特佐的指示开始,而非拿督阿兹林的指示,将SRC的资金从IPSB转移给上诉人。
“要谨记的是,上诉人的立场是,他曾要求大马在逃富商刘特佐与拿督阿兹林(上诉人时任机要秘书)和聂法依沙(SRC时任首席执行员)一同确保他的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以便他签发的所有支票都能兑现。”
指纳吉曾指示三人转移资金
他说,转移资金的指示来自上诉人通过刘特佐、阿兹林和聂法依沙所下达的。
他指出,控方的指控是,三人(刘特佐、阿兹林和聂法依沙)应上诉人的要求转移资金。
“问题在于,上诉人对于4200万令吉资金流入他的账户,是否知情。”
无论如何,希旦峇兰指出,故意视而不见并不是反驳的理由。
希旦峇兰指出,压倒性的口头和书面证据表明,银行已根据SRC、Gandingan Mentari私人有限公司(GMSB)和IPSB的有效转账指令采取行动,最终将资金汇入上诉人的账户。
他说,上诉人从未就此事向银行投诉资金汇入和汇出记录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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