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訊)大馬律師公會主席謝依琳表示,參與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SRC案最終審訊的辯護律師團隊,可能會因涉及企圖破壞司法系統,而面臨紀律處分。
她說,司法系統正被濫用,並因本週的瘋狂行為和多次試圖推遲審訊而聲名狼藉,這包括納吉使出各種手段以展延審訊、讓律師退出辯護、首席辯護律師鄭寶徳拒絕在庭上口頭陳詞、突然解僱再益依布拉欣、劉德發與魯本馬廸亞拉瓦南三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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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圖通過不道德的策略破壞司法系統,是對司法系統的扭曲以及濫用法庭程序。”
謝依琳說,公眾必須意識到,律師的專業水平是根據現有的慣例和倫理規則來衡量,律師公會期望所有律師遵守,以保持最高的專業標準和維護法律專業的尊嚴。1978年法律專業(執業和倫理)規則(“LPPER”)列明國內律師的行為守則和基礎職責。
律師接案須能如期出庭
她指出,當一名律師接手案件時,必須遵守LPPER的6(a)規則,即辯護律師必須確信能如期出庭,並代表當事人,否則不應接手案件。
“同時,新律師也必須遵守LPPER規則24(a)規則,即辯護律師應盡全力,在指定審訊日做好辯護準備。“
她說,這兩條規則都清楚地表明,律師必須先釐清及評估自己能否勝任,然後再決定是否接手。這是對法院的基本義務,尊重司法,維護法律專業的尊嚴。
謝依琳指出,儘管納吉有權以任何理由委任新的律師接手案件,但他也面臨法院不一定允許任何延期請求的可能性的風險,因為接手的新律師必須是可以繼續處理法院先前定下的審訊日期。
“若當事人要解僱律師,或律師要求退出代表其當事人,仍需取決於法庭是否允准,簡而言之,這並非一項自動生效的權利。”
納吉再換律師咎由自取
她也說,納吉重施故技解僱其辯護律師團隊策略,若真有他所謂的不公問題,也是咎由自取。
她說,既然納吉希望得到公平審判,而事實其願望已獲滿足,因此,納吉不應該耍狡猾的手段。
她認為,顯而易見,納吉兩度撤換律師,無論是在臨近審訊之前,或是聯邦法院審理期間,都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
她說,任何試圖扭曲事實,說自己受害,是極度胡鬧的事情。
律師公會也譴責不負責任者,在終審期間對司法機構和首席大法官進行的惡毒和毫無根據的攻擊或威脅。對此,律師公會將與司法機構站在一起,並呼籲他們保持果斷,不要屈服於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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