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对分别为8岁及11岁的小姐妹,母亲过世后被外婆收养,却数度遭外婆的再婚对象以手指侵入下体。小姐妹表示,她们的学费与生活费全赖新外公负担,虽然觉得很不舒服,却不希望新外公被判坐牢;法院一审依对未满14岁之女子犯强制性交、猥亵行为罪,应执行4年8月;上诉台中高分院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判决,这对小姐妹因为母亲过世,被外婆接过来照顾,2020年9、10月间,外婆的再婚对象竟多次在晚上孩子就寝后,潜入小姐姐房间出手猥亵,姐姐因为不舒服而起身拍打外公脸部、踢脚反抗,最终仍遭手指侵犯得逞,而且妹妹也数次被外公抚摸下体,直至她们在学校向老师透露后才曝光外公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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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被逮后,辩称是姐姐说下面痛,他才主动帮忙检查有没有受伤,而且他手伸过去时姐姐没有说不要,并没有违反姐姐意愿。姐姐表示,当时她觉得很不舒服,也有用脚踢他但踢不走,“阿公对我做这样的事情我是不喜欢的,每次摸我,我都不喜欢”,而且很怕外公再对她做这种事情。
台中地院一审时认为,被告明知2名女童心智尚未成熟,凭藉年龄、体型差距,却对2童行猥亵行为,而女童因为学费、生活费都是外公处理,不希望外公被关,可见被告利用地位、经济上的权势使女童难以或不敢抵抗。针对对未满14岁之女子犯强制性交罪,判刑3年8个月;对未满14岁之女子为猥亵行为罪共4罪,各判6个月,可易科罚金;得易科罚金部分应执行1年徒刑。
外公上诉后,台中高分院认为男子虽已与2女童调解,也已赔偿完毕,姐姐更是表示原谅、不要他去关,犯后态度尚可,但前审判决已是减轻其刑后的结果,再无减刑空间,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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