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一對分別為8歲及11歲的小姐妹,母親過世後被外婆收養,卻數度遭外婆的再婚對象以手指侵入下體。小姐妹表示,她們的學費與生活費全賴新外公負擔,雖然覺得很不舒服,卻不希望新外公被判坐牢;法院一審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猥褻行為罪,應執行4年8月;上訴臺中高分院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判決,這對小姐妹因為母親過世,被外婆接過來照顧,2020年9、10月間,外婆的再婚對象竟多次在晚上孩子就寢後,潛入小姐姐房間出手猥褻,姐姐因為不舒服而起身拍打外公臉部、踢腳反抗,最終仍遭手指侵犯得逞,而且妹妹也數次被外公撫摸下體,直至她們在學校向老師透露後才曝光外公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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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被逮後,辯稱是姐姐說下面痛,他才主動幫忙檢查有沒有受傷,而且他手伸過去時姐姐沒有說不要,並沒有違反姐姐意願。姐姐表示,當時她覺得很不舒服,也有用腳踢他但踢不走,“阿公對我做這樣的事情我是不喜歡的,每次摸我,我都不喜歡”,而且很怕外公再對她做這種事情。
臺中地院一審時認為,被告明知2名女童心智尚未成熟,憑藉年齡、體型差距,卻對2童行猥褻行為,而女童因為學費、生活費都是外公處理,不希望外公被關,可見被告利用地位、經濟上的權勢使女童難以或不敢抵抗。針對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8個月;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罪共4罪,各判6個月,可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1年徒刑。
外公上訴後,臺中高分院認為男子雖已與2女童調解,也已賠償完畢,姐姐更是表示原諒、不要他去關,犯後態度尚可,但前審判決已是減輕其刑後的結果,再無減刑空間,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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