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路徑依賴理論(path dependency)而言,今天落實一個有瑕疵的反跳槽法案,就註定我國的議會民主和政黨政治,走向更為建制化、制度化的途徑,所以,民主化是一條漫長且一步一腳的改革之路,只有威權獨裁政體才有能力一步到位。那些指反跳槽法的通過是“偽改革”者,很明顯是對民主化的一知半解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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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政黨聯手在7月28日表決通過反跳槽法修憲案,總共209名國會議員投下贊成票。朝野紛紛拍手叫好,認為這是我國去除投機政治的歷史性一刻。
事實上,法案仍有許多美中不足的地方,大部分的論點都指出,本次修憲依然沒有正視2020喜來登政變的源頭,政黨對民意代表的克責力也變相強化。
針對目前坊間提出的論點,筆者百分百的認同,畢竟能勾起民眾對國會立法的關注已相當了不起,但市面上有些評論卻有誤導之嫌,評述方向已錯焦。
第一,有很多人將反跳槽法跟喜來登政變掛鉤。必須清楚的是,單憑一個偶發的政治事件就推動修法是非常不理智之舉,情況就像打破一個飯碗就要裝修廚房般。筆者認為,反跳槽法的焦點是對付選後變換黨籍的議員,至少讓他們是在正當合理的條件下跳槽,而不是把重心放在避免喜來登政變再次發生。
第二,議員遭開除黨籍不屬於跳槽是一項中性的條文,其成效取決於政黨本身的黨紀強度,並不像某些人惡意標籤的“偽反跳槽法”。必須在此說明的是,民意代表應該具備更自由的表態環境,尤其是政府政策損及特定地區的偏好時(如萊納斯稀土廠),國會議員受到連任的壓力,比較會傾向選區民意而非黨意,倘若議員因此遭黨紀對付而喪失席位,顯然是在漠視選區民意。為此,這項立法其實是確保民意代表有更友善的表達空間,而不是存心在削弱政黨。再說,如果以盤割政黨來換取就事論事的國會議員,像是阿莎麗娜、納茲裡、林立迎、藍卡巴星、哈山卡林等,試問何樂而不為?難道任憑政黨隨意宰制民意才是政治正確?
允許議員不因喪失黨籍而丟失議席,對政黨是一種考驗而非傷害,議員在國會的表現決定在黨鞭的約束力,還有個別政黨對異己的接受度。因此,講求集體主義的民主行動黨決定在來臨9月召開特別大會,以迅速修訂黨章,清楚規範民意代表在議會廳能做和不能做的事。而黨紀強度較弱、黨內民主較高的公正黨,對派系相對有包容度,因此反應較緩慢甚至不以為意。
再來,馬來西亞各黨的選區提名皆由黨中央拍板,黨主席掌握生殺大權,足以決定黨員的生涯規劃。換言之,政黨可在大選前封殺不聽話的“小拿破崙”,主張修憲是弱化政黨的“偽反跳槽法”顯然是在譁眾取寵。至於說議員在國會跟黨意作對,那就是出在政黨本身的內部問題,跟反跳槽法沒有太大關聯。
第三,很多論者並未提及反跳槽的執行面。反跳槽法規定,政黨在選後加入聯盟、更換聯盟,組織新聯盟、與他黨合併等不適用於跳槽定義,然而,本案又說明議員退黨視同跳槽,而國陣、國盟和希盟應該被認定為政黨還是聯盟?如果歸類政黨的話,成員黨退盟可能被理解成“某群國會議員集體退黨”,按照修憲規範,退盟的政黨應集體辭職,懸空所有議席。有基於此,關於議員、政黨和聯盟的認定仍存疑慮,各黨、內政部和社團註冊局有必要深入討論此問題,向公眾釐清判定的基準,避免製造混淆。
以上是筆者對反跳槽法的看法,無論如何,反跳槽法以超過三分二表決,提呈上議院核准修憲,絕對是馬來西亞政治發展的一次劃時代勝利,雖說有其漏洞和偏頗的地方遂招致詬病,可是,國會議員的職責就是專注立法,而不是選區服務,國會議員的首要工作是貫徹民意,以民意作為推動立法的根據,持續修訂各類法案,從而確保國會制定的政策符合人們的期待。
談論政治不僅是從法律面切入,而是要具備更多的理論與常識論述政治課題。筆者認為,就路徑依賴理論(path dependency)而言,今天落實一個有瑕疵的反跳槽法案,就註定我國的議會民主和政黨政治,走向更為建制化、制度化的途徑,所以,民主化是一條漫長且一步一腳的改革之路,只有威權獨裁政體才有能力一步到位。那些指反跳槽法的通過是“偽改革”者,很明顯是對民主化的一知半解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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