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讯)八打灵再也区国会议员玛丽亚陈的司法复核申请获高庭批准,挑战伊斯兰高庭判她藐视法庭的判决。
法官拿督旺阿末法立也对伊斯兰高庭的藐视法庭判决发出暂缓执行令,直至完成司法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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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择定于9月15日让此案进行案件管理。
旺阿末法立裁决时指出,玛丽亚陈的司法复核申请获批,因为申请人的依据并非不充分。
“申请人没有质疑属于伊斯兰法庭司法管辖权范围内伊斯兰法的任何部分。申请人挑战的是伊斯兰法庭的司法管辖权中,发出准令和通知以对她被判藐视法庭法律程序阐明理由。”
他补充,这项司法复核申请并没有违反联邦宪法第121条款。
法官还说,申请人来到法庭诉求联邦宪法第5条款赋予的权利,即除依法规定外,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或人身自由。
“申请人说,整个藐视法庭诉讼是对她人身自由的侮辱,因为该程序是基于伊斯兰法庭民事诉讼程序法规第229条文。
“无论她是国会议员还是街头工人,法庭都不会袖手旁观。申请人已经引用足够的材料来辩称藐视法庭程序可能受到程序不当的影响。”
玛丽亚陈在3年前,批评伊斯兰法庭对纳莎集团公司联合执行主席拿督费沙前妻的监禁刑罚言论构成藐视法庭罪,判她坐牢7天。
现年65岁的玛丽亚陈则于3月3日向高庭入禀司法复核申请,将时任首相署(宗教事务)部长拿督斯里祖基菲里、联邦直辖区伊斯兰理事会(MAIWP)和吉隆坡联邦直辖区伊斯兰司法局列为第一至第三名答辩人。
玛丽亚陈在申请书指出,她于2019年10月14日入禀高庭撤销伊斯兰高庭的行动和判决,她声称该法律程序和判决错误地允许向她发出藐视法庭令和证明理由通知,因为这违反了联邦宪法条款,并违反2012年法庭规则第52条文,以及1998年伊斯兰法庭民事诉讼程序(联邦直辖区)(585法令)。
她也以“含恶意”为由,要求撤销第三答辩人(伊斯兰司法局)允许对她展开藐视法庭程序,因为这违反585法令和2012年法庭规则第52条文的规定。
她还要求对祖基菲里发出职务履行令(Mandamus Order),以指示MAIWP和伊斯兰司法局勿侵犯申请人的基本权利,并遵守联邦宪法的规定。
去年12月4日,玛丽亚陈被要求在藐视法庭法律程序中说明理由,为什么她不应该因批评伊斯兰高庭的判决而被控藐视法庭。
这是由于法庭驳回她要求延期的申请,以挑战法庭允许对她展开藐视法庭程序的裁决。
玛丽亚陈的代表律师是罗斯里达兰,而阿末哈尼尔高级联邦律师则代表3名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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