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訊)八打靈再也區國會議員瑪麗亞陳的司法複核申請獲高庭批准,挑戰伊斯蘭高庭判她藐視法庭的判決。
法官拿督旺阿末法立也對伊斯蘭高庭的藐視法庭判決發出暫緩執行令,直至完成司法複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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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擇定於9月15日讓此案進行案件管理。
旺阿末法立裁決時指出,瑪麗亞陳的司法複核申請獲批,因為申請人的依據並非不充分。
“申請人沒有質疑屬於伊斯蘭法庭司法管轄權範圍內伊斯蘭法的任何部分。申請人挑戰的是伊斯蘭法庭的司法管轄權中,發出準令和通知以對她被判藐視法庭法律程序闡明理由。”
他補充,這項司法複核申請並沒有違反聯邦憲法第121條款。
法官還說,申請人來到法庭訴求聯邦憲法第5條款賦予的權利,即除依法規定外,任何人不得被剝奪生命或人身自由。
“申請人說,整個藐視法庭訴訟是對她人身自由的侮辱,因為該程序是基於伊斯蘭法庭民事訴訟程序法規第229條文。
“無論她是國會議員還是街頭工人,法庭都不會袖手旁觀。申請人已經引用足夠的材料來辯稱藐視法庭程序可能受到程序不當的影響。”
瑪麗亞陳在3年前,批評伊斯蘭法庭對納莎集團公司聯合執行主席拿督費沙前妻的監禁刑罰言論構成藐視法庭罪,判她坐牢7天。
現年65歲的瑪麗亞陳則於3月3日向高庭入稟司法複核申請,將時任首相署(宗教事務)部長拿督斯里祖基菲裡、聯邦直轄區伊斯蘭理事會(MAIWP)和吉隆坡聯邦直轄區伊斯蘭司法局列為第一至第三名答辯人。
瑪麗亞陳在申請書指出,她於2019年10月14日入稟高庭撤銷伊斯蘭高庭的行動和判決,她聲稱該法律程序和判決錯誤地允許向她發出藐視法庭令和證明理由通知,因為這違反了聯邦憲法條款,並違反2012年法庭規則第52條文,以及1998年伊斯蘭法庭民事訴訟程序(聯邦直轄區)(585法令)。
她也以“含惡意”為由,要求撤銷第三答辯人(伊斯蘭司法局)允許對她展開藐視法庭程序,因為這違反585法令和2012年法庭規則第52條文的規定。
她還要求對祖基菲裡發出職務履行令(Mandamus Order),以指示MAIWP和伊斯蘭司法局勿侵犯申請人的基本權利,並遵守聯邦憲法的規定。
去年12月4日,瑪麗亞陳被要求在藐視法庭法律程序中說明理由,為什麼她不應該因批評伊斯蘭高庭的判決而被控藐視法庭。
這是由於法庭駁回她要求延期的申請,以挑戰法庭允許對她展開藐視法庭程序的裁決。
瑪麗亞陳的代表律師是羅斯里達蘭,而阿末哈尼爾高級聯邦律師則代表3名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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