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控方證人:土青副財政
(吉隆坡23日訊)土團黨青年團副財政拉菲克哈金說,他是土團青銀行賬戶的其中一名受託人,他沒有告知最高理事會提款100萬令吉一事,也沒有提呈建議書,因此他認為自己犯下失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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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被揭發沒呈建議書
他說,自己犯下失信時,擔心會被揭發,因此沒有采取任何行動。
他是土團黨青年團前團長賽沙迪被控4項失信、濫用資金及洗黑錢案的第13名證人,他接受主控官拿督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復問時說,他是因為接獲指示才這麼做的。
旺沙哈魯丁詢問拉菲克,他於2020年3月6日提出的100萬令吉是大筆款項,拉菲克認同,並表示這是土青團最大筆的提款。
他解釋,他不同意辯方律師哥賓星較早前主張該筆提款不需要提呈建議書,是因為涉及大筆金額,也是土青團最大筆的提款,因此他認為必須有建議書制衡。
拉菲克堅稱,他記得賽沙迪曾指示他“清掉”(clearkan)所持有的款項。
藏錢不讓反貪會發現
他說,賽沙迪在反貪會到其住家針對25萬令吉失竊案搜查後致電給他,他認為下個目標會是身為副財政的他,所以當賽沙迪指示清掉款項時,他便將錢收在安全的地方,讓反貪會不會發現這筆錢。
他說,這是一筆鉅款,不能隨意交給其他人,他便與土青團時任副秘書阿末禮祖安及團員阿都哈南商量,他們建議將錢交給第8名證人NR Exclusive公司持有者莫哈末納奇及第9名證人土團黨青年團聯邦直轄區宣傳主任莫哈末丹尼爾,花費一些時間交出款項。
控狀指,賽沙迪與拉菲克串謀,透過後者的權力刑事失信,濫用土團青基金內一筆總額100萬令吉的資金。
他被控於2020年3月6日在吉隆坡中環聯昌銀行(CIMB)大廈的銀行犯下上述罪行,牴觸刑事法典第406條文,可與第109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將面對最高10年的監禁與鞭笞。
指賽沙迪沒教唆提款
拉菲克今日接受辯方律師哥賓星交叉盤問時說,賽沙迪沒有教唆(hasut)他從聯昌銀行賬戶提款100萬令吉,也同意辯方主張,他沒有與賽沙迪串謀從該賬戶提款,但他表示,賽沙迪有給予指示。
此外,承審此案的高庭司法專員拿督阿茲哈阿都哈密今早駁回辯方昨日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51條文,尋求索取拉菲克反貪會證詞的申請。
9月27及28續審訊
另一方面,由於辯方申請將再次傳召第27、28及29名控方證人出庭,高庭擇定的審訊新日期為9月27日及28日。
高庭也擇定於10月6日及7日聆聽控辯雙方為此案檢控階段進行口頭結案陳詞,並諭令雙方最遲於9月30日提呈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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