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3日訊)聯邦法院五司今日一致駁回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SRC國際公司洗錢案終極上訴,維持原判,納吉即日入獄到加影監獄服刑12年,成為建國史上首位被判入獄的前首相。納吉也將因而無法參加第15屆全國大選。
在聯邦法院駁回納吉的最終上訴後,載著納吉的車於傍晚6時05分抵達加影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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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為首的五司,在今午4時零6分左右開始宣讀書面判詞後,作出上述裁決。另四司分別是東馬大法官丹斯里阿邦依斯甘達、聯邦法院法官拿督娜莉妮、拿督林添鑽以及拿督莫哈末扎比丁。
鄭寶德:或入稟司法檢討
納吉的首席律師鄭寶德說,其團隊還在考慮是否要向聯邦法院入稟司法檢討,以要求新一批法官檢視聯邦法院五司今天的判決。
大法官:高庭判決正確不過分
東姑麥潤在判詞中指出,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納茲蘭之前裁定納吉表面罪名成立是正確的。
她說,聯邦法院認為,高庭對納吉判處的刑罰並不過分。
她說,高庭的判決是正確的,總的來說,辯方(上訴人納吉)無法挑起控方案件的合理疑點。
“我們發現,承審此案的高庭法官,對辯方提出的證據,進行了徹底的分析。
因此,她指出,聯邦法院五司無法作出結論指高庭或上訴庭的裁決是有悖常理或明顯錯誤。
辯方無法呈新論點
東姑麥潤說,辯方無法提呈新論點,即他們沒有出示任何新的事實或判例。
“我們同意,辯方作出的辯護在本質上是不一致以及令人難以置信的,沒對此案挑起合理的懷疑。”
她也說,法院已經給予上訴人足夠的機會提呈口頭陳詞,但辯方卻拒絕這麼做。
指納吉上訴請願書無根據
她說,法院在上訴人沒有為此上訴案提呈任何陳詞的情況下,把焦點轉向納吉此前為此案向法院入稟的上訴狀中,所提出的94項上訴理據。
她說,在仔細研究了證據、陳詞以及上訴記錄後,聯邦法院發現上訴人(納吉)的請願書是毫無根據的。
“基於所有的證據,我們發現上訴人(納吉)在所有7項控狀中,被定罪是無損的。”
高庭法官納茲蘭在2020年7月28日,宣判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所有7項控狀皆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
當時,高庭裁定納吉濫權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3項失信罪名和3項洗黑錢罪名各入獄10年。這意味著納吉7項罪名的刑罰是坐牢7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但刑期同時執行,所以只需坐牢12年。若納吉無法繳付2億1000萬令吉的罰款,則以5年的監禁代替。
納吉隨後針對高庭的裁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上訴庭三司在2021年12月8日,一致駁回納吉提出的上訴。
納吉在今年4月25日,就上訴庭駁回他提出的上訴,向聯邦法院入稟上訴申請,也是終極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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