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被控3项刑事失信、1项滥权和3项洗钱的控状。
●第一项:涉2700万令吉的刑事失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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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涉嫌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期间,以公职人员的身分,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获得委托管理SRC国际公司的40亿令吉,却涉嫌刑事失信挪用当中的2700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刑罚: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不少于2年或不超过20年、鞭笞与罚款。
●第二项:涉500万令吉的刑事失信罪
被告涉嫌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期间,以公职人员的身分,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获得委托管理SRC公司的40亿令吉,却涉嫌刑事失信挪用当中的500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刑罚: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不少于2年或不超过20年、鞭笞与罚款。
●第三项:涉1000万令吉的刑事失信罪
被告涉嫌在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间,以公职人员的身分,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获得委托管理SRC公司的40亿令吉,却涉嫌刑事失信挪用当中的1000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409条文。
刑罚: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不少于2年或不超过20年、鞭笞与罚款。
●第四项:涉4200万令吉的贪污罪
被告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以公职人员的身分,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涉嫌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把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23条文,可在同一条法令24条文下被罚。
刑罚: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贪污款额或受贿价值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于2018年8月8日被“加控”,在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4(1)(b)条文的3项洗钱控状两项控状指被告涉嫌在2014年12月26日,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透过即时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RENTAS),分别收取非法金钱活动获得的2700万令吉和500万令吉。
第三项控状指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在同一地点以RENTAS收取非法金钱活动获得的1000万令吉。
刑罚: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5年,及罚款不少过非法活动获取的资金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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