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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6:41pm 23/08/2022

纳吉SRC案终审

纳吉SRC案终审

納吉SRC案終審 | 3失信 1濫權 3洗錢控狀

納吉被控3項刑事失信、1項濫權和3項洗錢的控狀。

●第一項:涉2700萬令吉的刑事失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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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涉嫌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期間,以公職人員的身分,即身為首相與財政部長,獲得委託管理SRC國際公司的40億令吉,卻涉嫌刑事失信挪用當中的2700萬令吉,牴觸刑事法典409條文。

刑罰:一旦罪成,將可被判監禁不少於2年或不超過20年、鞭笞與罰款。

●第二項:涉500萬令吉的刑事失信罪

被告涉嫌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期間,以公職人員的身分,即身為首相與財政部長,獲得委託管理SRC公司的40億令吉,卻涉嫌刑事失信挪用當中的500萬令吉,牴觸刑事法典409條文。

刑罰:一旦罪成,將可被判監禁不少於2年或不超過20年、鞭笞與罰款。

●第三項:涉1000萬令吉的刑事失信罪

被告涉嫌在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間,以公職人員的身分,即身為首相與財政部長,獲得委託管理SRC公司的40億令吉,卻涉嫌刑事失信挪用當中的1000萬令吉,牴觸刑事法典409條文。

刑罰:一旦罪成,將可被判監禁不少於2年或不超過20年、鞭笞與罰款。

●第四項:涉4200萬令吉的貪汙罪

被告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間,以公職人員的身分,即身為首相與財政部長,涉嫌濫用職權接受SRC公司的4200萬令吉,以便給予政府保證,把公務員退休基金局(KWAP)的40億令吉借貸給SRC公司,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23條文,可在同一條法令24條文下被罰。

刑罰: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罰款貪汙款額或受賄價值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於2018年8月8日被“加控”,在2001年反洗黑錢和反恐融資法令4(1)(b)條文的3項洗錢控狀兩項控狀指被告涉嫌在2014年12月26日,在吉隆坡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透過即時電子轉賬與結算系統(RENTAS),分別收取非法金錢活動獲得的2700萬令吉和500萬令吉。

第三項控狀指被告於2015年2月10日,在同一地點以RENTAS收取非法金錢活動獲得的1000萬令吉。

刑罰: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15年,及罰款不少過非法活動獲取的資金的5倍或5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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