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和政客們口口聲聲訴求司法獨立,卻又希望司法隨著自己的意思和喜好運作。
發誓會影響法庭判決嗎?恐怕不會。哪怕當事人在庭上宣誓自己所言都是真實不虛,法庭也會根據證據下達判決與相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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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發毒誓有用,那麼多元種族的社會里,各宗教信仰都有自己一套“儀式”,比如斬雞頭、燒紙、用聖典祖魂之名發誓等等,除了可以用神明或上蒼的力量來力爭清白,也可以藉助舉頭三尺之力來反彈傷害潛伏中施黑手的敵對。這麼看來,司法與執法單位也就成了擺設,反正一切都能靠自己的發誓來完成。屆時,加害者會遭天譴天罰,證據也不需要了,證人也不需要了。
在這個國家,從安華開始,政治人物的牢獄之災並不少見。當年蒐證人員抬出的那張經典的破爛床褥應該是永遠的檔案照片。就如與納吉相關的經典場景——一名警員使出洪荒之力抬起一個據說是裝滿了“人民的錢”的手提行李箱,裡面的財物到現在都沒人知道,但是稍微用點邏輯一想,哪怕裝滿了金條,一個行李箱,又能有多重?二三十公斤?一名成年男子,孔武有力的前線警員,需要施力得面露難色?沒人知道。但是,這也像那張破爛床褥一樣,深刻在記憶裡,成為了經典畫面。
無辜嗎?幾乎每一名被告都會高呼冤枉。發毒誓是最常見,搬出妻兒老父老母爆哭剃頭賭咒、顫巍巍陪同聆審也不少見,至於冤枉與否,上了庭則由證據說話。
有時民心所向,認為當事人遭遇政治迫害與當權者打壓,當輿論認為相關人物是冤枉、是受迫害,哪怕證據確鑿,民眾也會予以同情,並且深信是天理不公。
另一方面,若當事人不得民心而又因為證據確鑿或經歷種種不利狀況而被下判,此時此刻,司法又突然英明神武了起來,司法還是那個司法,但是最黑暗和最光明往往只是一線之差,差在當事人的形象與口才,還有民心取向。
在這些牽動人心的審判中,民眾討論度越高,恐怕越容易形成既定印象,不管法庭怎麼判,民間自會為相關人物下定論。被人們認定的罪人,哪怕查無證據,是被抹黑誣衊的,事後被釋放,也會留下操控司法的罵名。反之,若是人們心目中的好人,哪怕證據確鑿被判刑,也會被洗版“司法已死”。
如此看來,我國的司法還真是處在死去活來的狀況。民眾和政客們口口聲聲訴求司法獨立,卻又希望司法隨著自己的意思和喜好運作。
如今,大選隨時來,只看首相的靈感和元首陛下的御準。說得好聽,是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小算盤和小心思,說難聽點,各人心懷謀劃想在權力蛋糕裡分得更大塊。那些分不到蛋糕的,也想用手指沾一沾碟子,舔一舔甜頭。
蛋糕什麼時候切?端走三分之二蛋糕看來是不太可能的了。椅子就這麼多,坐不到就吃不上了,只希望那些吃不到蛋糕的人不要掀翻了整個桌子,鬧到最後誰都沒得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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