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至今没有任何服刑人在被判罪后即刻就通过赦免而恢复自由身。纳吉支持者以各种理由施压首相依斯迈沙比利、巫统领袖,甚至是国家元首,以便尽快让纳吉得以被宽赦,是不尊重法治的做法。
ADVERTISEMENT
前首相纳吉因SRC国际公司洗钱案上诉联邦法院失败后入狱,亲者痛,仇者快,支持者希望他尽快寻求管道恢复自由身,包括申请特赦;而净选盟则发动网络连署,向国家元首请愿,不应该特赦纳吉。
不论身分,任何服刑人在宪法下享有权利在走完司法程序后,选择寻求特赦,或者可以入禀联邦法院申请司法检讨。纳吉同样享有这个权利。
纳吉的代表律师郑宝德指出,律师团会讨论采取哪个行动,申请司法检讨抑或特赦。支持者应该静候纳吉的代表律师的决定,切勿作出过激的行为,例如到国家王宫呈交备忘录,这无助于事情进展,任何申请都必须遵循法律规则。
同样,不希望看到纳吉恢复自由的人们,也必须尊重纳吉享有的权利及法律程序,适当地提出意见是可以的,但也不应该过度反应。
这里先谈谈司法检讨。根据联邦法院规则第137条款,联邦法院有权聆审和检讨法院本身的裁决,以防止司法不公或滥用法院程序。不过,司法检讨的门槛极高,因为专注于与审讯进行方式有关的法律问题,法官会根据法规及过往判例作出决定。
相信大家会问,聆审司法检讨申请的法官难道是同样的一批法官?如果申请越过门槛,聆审检讨申请的法官不会是聆审SRC案的五司,而是另一批法官。惟有关申请获得批准与否,取决于申请的理由是否充足。
至于寻求特赦,不是司法程序,而是行政程序,可以选择特赦、缓刑或减刑。宪法第42条款阐明特赦的程序和特赦委员会的架构,在咨询或得到特赦委员会的建议下,国家元首才能行使这项权力。特赦只与纳吉被定罪的罪行有关,不会影响纳吉的其他法庭案件。纳吉尚有4案待审。
根据2000年监狱条例第113条文,囚犯可以就其被定罪或判刑的问题向国家元首或州统治者提交请求特赦两次——一次在被定罪后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另一次在被定罪之日起的三年后。此后,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将每隔两年批准同一囚犯提交申请特赦。
纳吉若在被定罪后的14天内没有请求特赦,他的国会议员资格将被撤销。若有元首特赦,纳吉可以继续担任议员。可能基于这个原因,支持者们急了,不管怎样,一切得照章行事,过度施压,影响社会秩序,只会适得其反。
每年申请特赦的服刑人众多,每个申请人的权利是平等的,没有人享有特权。特赦委员会不能因为其中一名申请特赦的服刑人是前首相或者其他有地位的人士,就给予特权,加速处理其申请。这对其他没有身分地位的申请特赦者而言是非常的不公平。
相信至今没有任何服刑人在被判罪后即刻就通过赦免而恢复自由身。纳吉支持者以各种理由施压首相依斯迈沙比利、巫统领袖,甚至是国家元首,以便尽快让纳吉得以被宽赦,是不尊重法治的做法。
纳吉身为公民享有在法庭聆审的权利,在走完司法程序后,现在他同样享有申请司法检讨和请求特赦的权利,他的公民权利须受到尊重及维护,惟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前联邦法院五司以不偏不倚的专业态度聆审SRC案,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接下来,若有司法检讨和特赦申请,法院及特赦委员会的任何决定都会受到尊重。希望聆审、上诉、司法检讨和特赦申请,一切公事公办,并在法律规章内完成,以彰显我国的民主和司法独立精神。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