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至今沒有任何服刑人在被判罪後即刻就通過赦免而恢復自由身。納吉支持者以各種理由施壓首相依斯邁沙比利、巫統領袖,甚至是國家元首,以便儘快讓納吉得以被寬赦,是不尊重法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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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首相納吉因SRC國際公司洗錢案上訴聯邦法院失敗後入獄,親者痛,仇者快,支持者希望他儘快尋求管道恢復自由身,包括申請特赦;而淨選盟則發動網絡連署,向國家元首請願,不應該特赦納吉。
不論身分,任何服刑人在憲法下享有權利在走完司法程序後,選擇尋求特赦,或者可以入稟聯邦法院申請司法檢討。納吉同樣享有這個權利。
納吉的代表律師鄭寶德指出,律師團會討論採取哪個行動,申請司法檢討抑或特赦。支持者應該靜候納吉的代表律師的決定,切勿作出過激的行為,例如到國家王宮呈交備忘錄,這無助於事情進展,任何申請都必須遵循法律規則。
同樣,不希望看到納吉恢復自由的人們,也必須尊重納吉享有的權利及法律程序,適當地提出意見是可以的,但也不應該過度反應。
這裡先談談司法檢討。根據聯邦法院規則第137條款,聯邦法院有權聆審和檢討法院本身的裁決,以防止司法不公或濫用法院程序。不過,司法檢討的門檻極高,因為專注於與審訊進行方式有關的法律問題,法官會根據法規及過往判例作出決定。
相信大家會問,聆審司法檢討申請的法官難道是同樣的一批法官?如果申請越過門檻,聆審檢討申請的法官不會是聆審SRC案的五司,而是另一批法官。惟有關申請獲得批准與否,取決於申請的理由是否充足。
至於尋求特赦,不是司法程序,而是行政程序,可以選擇特赦、緩刑或減刑。憲法第42條款闡明特赦的程序和特赦委員會的架構,在諮詢或得到特赦委員會的建議下,國家元首才能行使這項權力。特赦只與納吉被定罪的罪行有關,不會影響納吉的其他法庭案件。納吉尚有4案待審。
根據2000年監獄條例第113條文,囚犯可以就其被定罪或判刑的問題向國家元首或州統治者提交請求特赦兩次——一次在被定罪後的切實可行範圍內,另一次在被定罪之日起的三年後。此後,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將每隔兩年批准同一囚犯提交申請特赦。
納吉若在被定罪後的14天內沒有請求特赦,他的國會議員資格將被撤銷。若有元首特赦,納吉可以繼續擔任議員。可能基於這個原因,支持者們急了,不管怎樣,一切得照章行事,過度施壓,影響社會秩序,只會適得其反。
每年申請特赦的服刑人眾多,每個申請人的權利是平等的,沒有人享有特權。特赦委員會不能因為其中一名申請特赦的服刑人是前首相或者其他有地位的人士,就給予特權,加速處理其申請。這對其他沒有身分地位的申請特赦者而言是非常的不公平。
相信至今沒有任何服刑人在被判罪後即刻就通過赦免而恢復自由身。納吉支持者以各種理由施壓首相依斯邁沙比利、巫統領袖,甚至是國家元首,以便儘快讓納吉得以被寬赦,是不尊重法治的做法。
納吉身為公民享有在法庭聆審的權利,在走完司法程序後,現在他同樣享有申請司法檢討和請求特赦的權利,他的公民權利須受到尊重及維護,惟不能逾越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前聯邦法院五司以不偏不倚的專業態度聆審SRC案,我們尊重法院的判決,接下來,若有司法檢討和特赦申請,法院及特赦委員會的任何決定都會受到尊重。希望聆審、上訴、司法檢討和特赦申請,一切公事公辦,並在法律規章內完成,以彰顯我國的民主和司法獨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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