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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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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8:00pm 31/08/2022

社论

阿末扎希

1MDB案

政治干预司法

总检察长依德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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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末扎希

1MDB案

政治干预司法

总检察长依德鲁斯

社论.大马是到了“司法改革”的节骨眼上了!

由首相提名的总检察长“指示”检察司致函法官要求审案的优先顺序,看起来匪夷所思,但也说明了大马司法体系的紊乱。若非改朝换代,、SRC案等将永不见天日;但总检察长与大法官任命操在首相手里,弊病依然难除。如何改革?参考一下美国的做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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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健康思维基金会”的47项贪污、洗钱及失信案,主控官阿都马力阿育副检察司曾于8月29日致函高庭要求优先审理此案,但次日阿都马力阿育在案件审讯开始前向高庭撤回信函,亦即不再有“优先审案”的相关申请,并向法官致歉。显然主控官致函高庭要求速审某一案件,此举如果被扩大解释,可以视为控方向法官施压、控方藐视法庭,甚至是

首先,承审阿末扎希案的法官科林劳伦斯表示,法庭是根据已经选定的日期进行诉讼程序,同时也不认为法庭可以任意决定案件审讯的优先顺序;这一点“致函”的主控官阿都马力阿育也表示认同。而阿末扎希的辩方律师郑宝德认为“致函”举措,可以诠释为控方向法官施压,以要求案件速审速决。

与此同时,首相署前部长再益依布拉欣也认为,副检察司直接去函法官,“试图左右”法庭审案的优先顺序是史无前例的藐视法庭。根据阿都马力阿育的信函说,“我被指示要求法官优先审理上述案件(总检察署对阿末扎希)…”,很显然“指示”副检察司的应该是。而这项指示很容易会被解读为“政治干预司法”,所以总检察长应该出面解释这项“指示”(先审阿末扎希案,后审1MDB案)的原因。

我们可以合理怀疑间中可能有“政治目的”,目前纳吉已经因SRC洗钱案入狱,接下来1MDB案的审讯如果有罪,顶多只是增加纳吉“刑期”;但阿末扎希案还在高庭自辩,高庭下判后还可以上诉,并拖到联邦法院终审,所以必将旷日费时。如果案件拖过全国大选,万一阿末扎希当上首相,全案的变数就多了!

大马总检察长是由首相提名、国家元首委任,“直属长官”就是首相本人。现任的依德鲁斯哈伦是于2020年2月28日“喜来登政变”后,由前首相慕尤丁任命。依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赋予总检察长拥有最终起诉的决定权,也就是说有权终止案件的起诉和进行。

总检察长在司法审讯上有极大的权力,且又听命于首相行事,所以政治人物一旦任相,几乎可以透过总检察长左右司法的进行。且说纳吉任相期间,从2009年至2018年共有两人出任过总检察长;第一位阿都干尼于2015年7月27日,突然被纳吉政府以健康为由终止职务,改由阿班迪接手。

1MDB案在2015年3月就开始在国外发酵,2015年7月3日《华尔街日报》一篇报道,当时副首相慕尤丁隔天就要求调查此案,并由阿都干尼与政府官员组成特工队,结果是阿都干尼7月27日下台,慕尤丁隔天去职。整个事情的发展,很难解释说1MDB案与身为时任首相的纳吉无关。

从1MDB案件中充分说明我国司法体系存在严重问题,首相在委任大法官有最后否决权、总检察长由首相提名(当然包括任意解职),当重要的司法体系的最高位由一个人操控,政治干预司法是永远无法避免的;位高权重的首相为了自身利益与“安危”,怎么可能不直接干预司法?连一向被视为开明的巫统最高理事阿莎丽娜日前也质疑为何现任总检察长不是亲政府的“自己人”,更凸显了执政人物揽权自重的狂妄,暴露出这项任免机制极大的缺点。

在美国,宪法第二条规定,总统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经参议院多数表决后同意任命。除非大法官去世、辞职、自愿退休或遭众议院弹劾及参议院定罪才会撤销职务,“终身职”使得大法官不必畏惧首相的牵制与威胁。

由首相提名的总检察长“指示”检察司致函法官要求审案的优先顺序,看起来匪夷所思,但也说明了大马司法体系的紊乱。若非改朝换代,1MDB案、SRC案等将永不见天日;但总检察长与大法官任命操在首相手里,弊病依然难除。如何改革?参考一下美国的做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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