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首相提名的總檢察長“指示”檢察司致函法官要求審案的優先順序,看起來匪夷所思,但也說明了大馬司法體系的紊亂。若非改朝換代,1MDB案、SRC案等將永不見天日;但總檢察長與大法官任命操在首相手裡,弊病依然難除。如何改革?參考一下美國的做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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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末扎希涉及“健康思維基金會”的47項貪汙、洗錢及失信案,主控官阿都馬力阿育副檢察司曾於8月29日致函高庭要求優先審理此案,但次日阿都馬力阿育在案件審訊開始前向高庭撤回信函,亦即不再有“優先審案”的相關申請,並向法官致歉。顯然主控官致函高庭要求速審某一案件,此舉如果被擴大解釋,可以視為控方向法官施壓、控方藐視法庭,甚至是政治干預司法!
首先,承審阿末扎希案的法官科林勞倫斯表示,法庭是根據已經選定的日期進行訴訟程序,同時也不認為法庭可以任意決定案件審訊的優先順序;這一點“致函”的主控官阿都馬力阿育也表示認同。而阿末扎希的辯方律師鄭寶德認為“致函”舉措,可以詮釋為控方向法官施壓,以要求案件速審速決。
與此同時,首相署前部長再益依布拉欣也認為,副檢察司直接去函法官,“試圖左右”法庭審案的優先順序是史無前例的藐視法庭。根據阿都馬力阿育的信函說,“我被指示要求法官優先審理上述案件(總檢察署對阿末扎希)…”,很顯然“指示”副檢察司的應該是總檢察長依德魯斯。而這項指示很容易會被解讀為“政治干預司法”,所以總檢察長應該出面解釋這項“指示”(先審阿末扎希案,後審1MDB案)的原因。
我們可以合理懷疑間中可能有“政治目的”,目前納吉已經因SRC洗錢案入獄,接下來1MDB案的審訊如果有罪,頂多只是增加納吉“刑期”;但阿末扎希案還在高庭自辯,高庭下判後還可以上訴,並拖到聯邦法院終審,所以必將曠日費時。如果案件拖過全國大選,萬一阿末扎希當上首相,全案的變數就多了!
大馬總檢察長是由首相提名、國家元首委任,“直屬長官”就是首相本人。現任的依德魯斯哈倫是於2020年2月28日“喜來登政變”後,由前首相慕尤丁任命。依聯邦憲法第145(3)條文,賦予總檢察長擁有最終起訴的決定權,也就是說有權終止案件的起訴和進行。
總檢察長在司法審訊上有極大的權力,且又聽命於首相行事,所以政治人物一旦任相,幾乎可以透過總檢察長左右司法的進行。且說納吉任相期間,從2009年至2018年共有兩人出任過總檢察長;第一位阿都幹尼於2015年7月27日,突然被納吉政府以健康為由終止職務,改由阿班迪接手。
1MDB案在2015年3月就開始在國外發酵,2015年7月3日《華爾街日報》一篇報道,當時副首相慕尤丁隔天就要求調查此案,並由阿都幹尼與政府官員組成特工隊,結果是阿都幹尼7月27日下臺,慕尤丁隔天去職。整個事情的發展,很難解釋說1MDB案與身為時任首相的納吉無關。
從1MDB案件中充分說明我國司法體系存在嚴重問題,首相在委任大法官有最後否決權、總檢察長由首相提名(當然包括任意解職),當重要的司法體系的最高位由一個人操控,政治干預司法是永遠無法避免的;位高權重的首相為了自身利益與“安危”,怎麼可能不直接干預司法?連一向被視為開明的巫統最高理事阿莎麗娜日前也質疑為何現任總檢察長不是親政府的“自己人”,更凸顯了執政人物攬權自重的狂妄,暴露出這項任免機制極大的缺點。
在美國,憲法第二條規定,總統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經參議院多數表決後同意任命。除非大法官去世、辭職、自願退休或遭眾議院彈劾及參議院定罪才會撤銷職務,“終身職”使得大法官不必畏懼首相的牽制與威脅。
由首相提名的總檢察長“指示”檢察司致函法官要求審案的優先順序,看起來匪夷所思,但也說明了大馬司法體系的紊亂。若非改朝換代,1MDB案、SRC案等將永不見天日;但總檢察長與大法官任命操在首相手裡,弊病依然難除。如何改革?參考一下美國的做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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