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縣秀水鄉一名單親爸爸帶著3名未成年子女燒炭輕生,令人難過的是當天也是二女兒的13歲生日,她曾多次傳訊給媽媽說“爸爸想帶我們去死”,媽媽卻只回復“在忙”、“去跟阿公阿嬤講”,對求救訊息置之不理。3名孩子死後,她向政府申請遺屬賠償金被駁回,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也被打臉,指她未善盡監護義務,判她敗訴。
這起4死憾事發生在2020年7月21日晚上,41歲詹姓男子帶著14歲長子、13歲次女及6歲小兒子燒炭輕生,被發現時4人已死亡多時。已經離婚的莊姓生母事後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向彰化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提出因子女死亡致無法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賠償金140萬(新臺幣,下同,約20.5萬令吉),但遭駁回,遂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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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女主張,雖然補償委員會認為她並未達到無法維持生活的地步,但她總會有體力不繼需要退休時,而且案發前有扶養照顧子女,分居後平均1、2個月會跟子女見面,添購衣物日常用品,還會給零用錢,沒有不扶養的情形。
補償委員會認為,莊女目前是外送員,收入能達5、6萬,已領了子女的學生保險金300萬元、彰化地院調解領得120萬元、勞保局被害人之勞保遺屬喪葬津貼等,足以維持生活,請領扶養義務之犯罪被害補償金應以不能維持生活為主,需要有必要性、急迫性,且莊女給子女的費用只有額外吃喝、主動表明需求等費用,與扶養費不同。
此外,也查出事發前一個月二女兒曾傳訊給莊女,說爸爸心情很不好、聲稱看破紅塵對世間無留戀,想帶他們3兄妹去死,但莊女卻對女兒說“去報警”、跟大兒子說“去跟阿公阿嬤說看要不要報警”,再無任何防範舉動,甚至案發前一天7月20日,二女兒密集傳了許多求救訊息,莊女卻僅冷回“在忙”,便不再理睬。
法院審理後認為,莊女早獲知女兒不尋常的求救訊息,卻沒有善盡監護義務應有的注意,讓子女處在可能面臨的險境,也未通報學校或警局以阻止憾事發生,雖然莊女懷胎10月之辛勞與心中傷痛不可抹滅,但這些過失也不能忽視,於是判決駁回莊女賠償金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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