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訊)地方法庭法官羅茲娜宣判,沙巴州巫統京那巴當岸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邦莫達及妻子拿汀斯里芝芝收取280萬令吉賄賂金的表面罪名成立,需要出庭自辯。
法官表示,雖然第24名與第25名關鍵證人,即大眾信託基金經紀的馬迪阿都哈密與諾海麗的證詞出現矛盾,但是她認為這對兩名被告的提控並沒有構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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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莫達及芝芝的辯護律師拿督古馬拉登表示,他的兩名當事人選擇以宣誓供證的方式自辯。
法官說,她是以關注及謹慎的方式審視案件整體的證據。她對於控方成功證明案件的表面罪名感到滿意。
古馬拉登確認,辯方在自辯階段,邦莫達會傳召包括他本人在內的8名辯方證人供證,其中有3人是來自控方推薦的證人名單,另外還有兩人是FELCRA董事;至於芝芝則會傳召包括她本人在內的兩名辯方證人供證。
法官接著與辯護律師敲定之後的審訊日期,法官原本表示要優先審理此案,想把審訊日期擇定在本月,但是辯護律師古馬拉登表示反對,指本身本月已經期滿,其中也有涉及更早就已安排好的案件,包括死刑犯案件,同時他們也需要更多時間準備案件。
另一名辯護律師阿迪慕蘭則提醒,邦莫達作為國會議員,需要出席從10月3日至11月29日召開的國會下議院會議。
法官宣佈暫時休庭,以便比對控辯雙方律師的行程表,從而再行擇定審訊日期。
邦莫達與芝芝夫婦是於2019年5月3日被提控上吉隆坡地庭,兩人皆對所有提控否認有罪,兩人各以10萬令吉外加1名擔保人保釋。
邦莫達總共面臨3項控狀,指控他分別於2015年6月12日及19日在吉隆坡美拉花蒂花園大眾銀行,以聯邦土地統一及復興局(FELCRA)代理人兼非獨立執行董事身份,分別以3種方式,收取兩名大眾信託經紀馬迪阿都哈密(第1及第2控狀)及諾海麗(第3控狀)的賄賂金額。
這是作為通過邦莫達妻子芝芝讓FELCRA獲得第二財政部長批准,以進行投資1億5000萬令吉大眾銀行信託基金產品的報酬,因此觸犯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17(a)條文(通過代理提供或接受賄賂),並與第50條文同讀。
芝芝面對與邦莫達同樣內容的控狀,但是在不同罪名下被提控,她是觸犯反貪會法令第28(1)(c)條文(串謀),並與第50條文同讀。
兩名被告一旦罪成,可分別被判處不超過5年監禁,或不少過5倍賄賂金金額的罰款。
3筆賄賂金分別是馬迪阿都哈密給予的220萬令吉現金及當時價值26萬2500萬令吉的大眾伊斯蘭財富成長信託基金(PITGF),以及諾海麗給予當時價值33萬7500令吉的益德系列信託基金(PITSEQ),總價值為280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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