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亞南7日訊)隨著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被控貪汙的外國簽證系統案於今日完成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後,沙亞南高庭擇定此案於本月23日(週五)宣讀判詞;屆時將揭曉阿末扎希無罪釋放,或是表罪成立!
一旦表罪成立,阿末扎希需出庭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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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於2021年5月24日開審,歷經29天的審訊中,控方傳召了18名證人出庭供證,呈堂的文件則有107份。
高庭於本月1日、5日、6日及7日,共4天聆聽辯控雙方的結案陳詞後,承審此案的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亞茲慕斯達法要求控辯雙方今日的口頭陳詞,需在本月13日前提呈給法庭,接著擇定此案在本月23日宣讀判詞。
針對獻金來源和證人等
雙方“相互交鋒”
控辯雙方今日持續針對獻金的來源、證人的可信度及交付獻金的證據“相互交鋒”,首席主控官拿督拉惹羅茲拉副檢察司表示,被告阿末扎希收取的現金,並不是從天空掉下來,是來自香港和納閩!
她說,賬本是由證人陳雄順(譯音)記錄;但從陳雄順,到另外兩名證人李偉坤和旺克利斯的供證都非常一致,足以支撐賬本作為證據。
她直言,賬本能作為證據,是因為證人的證詞與賬本的記錄相同。
“我們有出示UKSB的資金來自香港,而錢也交付給阿末扎希;證人沒有說謊,而且他們承認UKSB沒錢,所以才會尋求香港的商業夥伴幫助,而陳雄順也證實此事。
不應仗著職務索獻金
“被告不應該仗著當時的職務,向他們索取獻金。”
不過,被告代表律師阿末再迪陳詞時質問,證人聲稱資金來自香港,但控方為何不傳召UKSB的香港商業夥伴供證?
他也質問,既然根本沒有香港哪一方的證詞,懷疑獻金是否也存在?
“若獻金不存在,那就代表沒有交付,當事人也沒有收取獻金。”
面對33項收取1356萬新元賄賂指控
現年69歲的阿末扎希面對33項向Ultra Kirana有限公司收取1356萬新元賄賂的指控,以內政部長身分發出支持信,讓該公司繼續處理中國一站式服務中心(OSC)及外國簽證系統(VLN)。
他被控於2014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間,在布城副首相官邸及加影綠野山莊犯下上述罪行,牴觸2009年大馬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16(a)(B)條文(受賄),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多20年和罰款不少於賄金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同時,阿末扎希也面對另外7項控狀,被控身為內政部長,收取上述公司的現金115萬元、300萬令吉、1萬5000瑞士法郎及1萬5000美元。
他被控於2015年6月及2017年4月,在綠野山莊犯下上述罪行,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多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阿末扎希的代表律師團共有8人,分別為拿督鄭寶德、拿督阿末再迪、哈米迪、艾曼、法蒂妮、莎麗法、諾凱魯妮莎及納比哈。
主控官團隊的副檢察司則有5人,分別為拿督拉惹羅茲拉、拿督阿都馬力、拿督旺沙哈魯丁、林偉強及達瓦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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