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支持修正強制死刑、鞭刑法令,將判刑的權力交由法官酌情裁量。但對犯下重大殺人刑案、強暴罪等重犯,是應該面對應有的司法制裁,唯有如此,強制死刑、鞭刑走入歷史才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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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署部長旺朱乃迪表示,考慮在10月3日開始的國會會議中提呈“強制死刑與鞭刑”法律修正案,如果一切順利,我國有可能在2023年起不再有強制死刑與鞭刑的判決,判刑的權力交由法官酌情裁量。
強制死刑、鞭刑將走入歷史?相信在國內又會引起輿論關注,反對者又會舉出許多“該死未死”的個案,義正辭嚴的曰:“殺人償命”、“終身監禁只是浪費國家米糧”、“死刑冤獄只是極為少數”、“每個被判死的都說自己冤枉”……,其實,旺朱乃迪提呈的法律修正案不是“廢除死刑”,而是將“強制死刑”或“鞭刑”的裁量權交由法官酌情處理。
在大馬,死刑或許應該保留,但將強制(唯一)死刑與鞭刑推入歷史,算得上重大司法改革的一環,因為大馬的社會與律法將從“野蠻走向文明”。旺朱乃迪說:“鞭打是非常殘忍、暴力與不人道的;法官有了自由裁量權,就可以衡量罪犯對受害者的傷害程度,決定是否施以鞭刑。”
鞭刑如此,強制死刑延伸的情況(或冤屈)更應該被重視,所以修正案對涉及11項罪行的強制死刑進行修正,包括9項刑事法典和2項槍枝(加重處罰)法令。
截至今年6月,大馬監獄內有多達1342名死囚,其中有70%亦即超過900人是因為販毒而被判死罪。這些死囚的命運?旺朱乃迪說,政府還在考慮。也就是說因涉案被判強制(唯一)死刑的,還有機會“刀下留人”!
在我國,死刑案件的管轄權在高等法院,當被高庭定罪,罪犯有權向上訴庭與聯邦法院上訴,上訴失敗,最後的申訴方式就是向國家元首(或州元首)申請特赦!
目前在大馬監獄服刑的死囚犯多達1342名,但其中有70%是與毒品有關(不一定是販毒,很多時候是持有過量毒品)。為何毒販及毒品持有者是死囚的大宗?原因很簡單,在大馬只要持有15克的少量海洛因就可能上絞刑臺。根據1952年危險藥物法令39B條文,“凡持有15克或以上海洛因和嗎啡、1000克或以上鴉片(生鴉片或精製鴉片)、200克或以上大麻、40克或以上古柯鹼者,將被判強制死刑。”
不容否認,毒品是社會治安的亂源,2021年首11個月,警方總共逮捕近12萬名癮君子(佔總人口的0.37%);但在警界吸毒的問題更不容小覷,2019年8月,一項針對警方展開取締的“毒警”行動(Op Blue Devil),接受尿檢的3438名警察中就有逾100名警察的毒品檢測呈陽性反應,比例高達2.9%;警察人員吸毒是平民百姓的7.8倍,情況嚴重可見一斑。
此外,在這次“強制死刑”修正案中,有2項槍枝(加重處罰)法令,亦即“在安全區域內,持有槍械、彈藥及炸藥─1960年內安法令第57(1)條文”,即處以強制死刑。這點也是有爭議的,如果替朋友背了藏有槍械(毒品也一樣)的揹包,就必須面對“強制死刑”的判決,這是不是很冤?很多時候也可能只是得罪他人而被栽贓(別說這是死刑犯的藉口,這種事是可能發生的),為了避免冤獄,修法有其必要。
當然,謀殺─刑事法典第302條文、劫持人質致死─刑事法典第374A條文、強姦致死─刑事法典第376(4)條文,如果這些犯罪的罪證確鑿,我們支持應該“強制死刑”,這些人回到社會依舊會犯下濤天大罪。
8月22日,臺灣台南就發生“假釋未歸”的受刑人“林信吾殺警案”,兩名年輕的警察凃明誠、曹瑞傑就這麼輕易犧牲了。所以對犯下重大殺人刑案、強暴罪等重犯,是應該面對應有的司法制裁,唯有如此,強制死刑、鞭刑走入歷史才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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