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訊)競爭上訴仲裁庭(CAT)已批准大馬普險公會(PIAM)及22家成員公司對大馬競爭委員會(MyCC)兩年前的決定提出上訴。
當時,競爭委員會宣佈,普險公會及成員公司的汽車零部件價格和交易折扣協議,以及該公會批准維修商計劃(PARS)的汽車維修廠每小時收費標準,皆違反了2010年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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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網站theedgemarkets.com報道,競爭上訴仲裁庭的3名裁判官一致同意該上訴案,認為競爭委員會在法律和事實的認定中犯下重大失誤。
他們認為,競爭委員會援引2010年競爭法4(2)(a),認定普險公會成員公司的132通告規定違反了這項法令4(1)禁令,這是“錯誤”的。
他們補充,上述通告的日期為2011年7月28日,而2010年競爭法生效期為2012年1月1日生效。
他們說,仲裁庭認為普險公會成員公司的通告並未違反2010年競爭法4(1),因此無須承擔箇中責任。
競爭委員會認為普險公會及成員公司違反2010年競爭法,主要涉及該公會和大馬汽車修理廠商總會(FAWOAM)就最低工作時薪和6種常用汽車零部件價格的安排。
普險公會則強調,在2011年發佈的132通知中,調查結果顯示,理賠管理委員會對零部件折扣和時薪的建議獲得了“壓倒性的支持”。
當時理賠管理委員會建議,寶騰(Proton)、第二國產車(Perodua)、日產(Nissan)、豐田(Toyota)、本田(Honda)和納薩(Naza)等6大品牌的零部件折扣設定為25%,維修廠員工時薪則是3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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