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讀者問:“永久地契和租賃地契房產的不同點,主要有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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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動管制令期間,有朋友脫售租賃地契房產,由於需要獲取州政府的批准,交易拖了超過一年,至今仍未領取全額賣屋款。
之前有想到會比永久地契較長久的時間,但沒有想到比預期的時間更長更久,律師有提及行動管制令造成影響,土地局那邊上班人數比平時少,有些居家工作,總之效率不理想。
答:在我國,永久地契房產與租賃地契房產,同樣是可以居住的房屋,並沒有甚麼不妥,但是,來到脫售房屋這個環節,就可以看出有很大的不同。
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陳鍾靈說,假如是租賃契約房產,不只是賣主要等比較久的時間,才能拿到賣屋款,買主的規劃也受影響,特別是正在租屋的買主。
租約期滿了,要繼續租屋?假如屋主願意以短期租約,或是以一個月接一個月續約還好,萬一不能這樣安排,就比較傷腦筋。
售租賃地契房產
完成交易需至少半年
一般來說,假如過程順利,脫售租賃房產單位,惟有取得有關當局批准,在轉手市場的3+1個月才開始計算,在尋求當局批准所需的時間,最快需要3個月,但多數都超過3個月,假設是3個月,以3+1的行規來說,整個交易的完成,最快也要6至7個月。
新聞小常識
馬來西亞的房產地契主要分為兩種,就是永久地契和租賃契約,租賃地契是大家熟悉的99年契約,這與英國的情況有些類似,分別為永久產權、租賃使用權兩種。
在英國,所謂永久產權,是指這土地歸戶主私人所有,不需要繳交任何租金。
至於租賃產權,一般指的是房屋是業主的,但是土地歸政府所擁有,所以每年需要繳交一筆地面租金。
在澳洲,該國法律規定,澳洲房產享有永久產權,房屋擁有者享有使用土地及房屋的產權和使用權。
由於這些因素,在一些無法買到永久地契房產的國家,當中一些財力充裕的人民會選擇到澳洲置產,墨爾本、悉尼等大城市,一般是他們屬意的投資房產城市。
除了澳洲、英國,一些富裕的房產投資者也會考慮到美國購買房產,特別是有孩子在美國深造的外國人。
在美國購買房屋,產權包括土地和房屋,每半年徵收一次房地產稅,只要房產投資者按時繳交稅務,房子才算是投資者的。假如不願意繳付,或是逾期不交,政府可以把房子拍賣收回去。
另外,美國房產稅各州都不一樣,一般在1至1.5%之間,從數字看似乎不多,不過算起來則是一筆。假如投資者在美國購買房屋,想留給孩子,那麼需要繳交一筆遺產稅(Inheritance Tax)。
說到遺產稅,馬來西亞曾經實施遺產稅,所有價值200萬至400萬令吉的房地產,政府會徵收5%的遺產稅,超過400萬令吉的房地產則被徵收10%的稅金。
大馬是在1991年11月1日開始,取消遺產稅,就是俗稱的沒有繼承稅,繼承遺產者不需被政府徵收5至10%遺產稅。
遺產稅徵收的不只是房產,也可以是現金或存款,證券或金融產品、珠寶首飾、文物、著作權及專利或知識產權。
雖然說遺產稅有利於調整社會財富的分配,避免財富過度積累,可以適當緩和貧富之間的差距,但是遺產稅可能會迫使富豪將資產轉移到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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