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病疫情期間,一些人因為感染冠病,不幸突然逝世,來不及將事情交待好,因此,有些人意識到立遺囑的重要,“吉米”就是其中一個例子。
他說,看到身邊幾個朋友,以及兩個遠親,先後因冠病逝世,當中有年長的,也有中年的,平時身體健康,也沒有慢性病,可是,一場冠病來襲,就這樣生命結束,太突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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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米”希望我們可以比較詳細報道,關於立遺囑的重要性,以及需要注意的地方。個人生前有立遺囑,以及沒有立遺囑,在逝世後,其資產的分配,當中的分別等等。
答:
個人在生前立遺囑與否,其分 別在於,逝世後,家屬或遺 產執行人,向法庭申請辦理遺產轉移 手續,領取的是不一樣的文件,有立遺囑的,領取的是遺囑認證(Grant of Probate), 沒立遺囑的,領取的是遺產管理委任書(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簡稱LA)。
假如生前沒有立遺囑,他所遺留下來的 資產,將根據1958年遺產法令(1997年修正 法令)加以分配,關於1958年遺產分配法令 (1997年修正法令),林若輝律師說,其分 配如下:
(1)假如只有配偶、父母不健在、沒 有子女,全部遺產歸配偶。(2)只有配偶 和父母,沒有子女,那麼配偶二分之一、父母二分之一。(3)只有子女、沒有配偶、 也沒有父母,全部遺產歸子女。
(4)假如只有父母,沒有配偶、沒有子女,全部遺產歸父母。(5)擁有父母、 配偶和子女,那麼父母和配偶,各獲分配四 分之一遺產,子女則獲得四分之二。
(6)假如只有配偶和子女,配偶二分 之一,子女二分之一。(7)假如只有父母和子女,那麼父母二分之一,子女也是二分 之一。
一名已婚的男士(假設K先生),如果他生前沒有立遺囑,去世後留下父母、配偶和子女,那麼他們可以獲得的遺產分配,以 第(5)項為準,就是父母和配偶各得25%, 子女則獲分配50%。
一般來說,父母都是年長者,萬一在 遺產分配前不幸逝世,假如父母生前也沒有立遺囑,那麼他們獲得的那些遺產,將根據 1958年遺產分配法令(1997年修正法令), 分配給他們的子女(就是逝世者K先生的兄弟姐妹)享有。
這可能不是K先生想要的結果,但遇到 這種情況的時候,一切已經太遲,不管願意、接受與否,但這是法律程序,也是法律 系統運作的方式。
父母配偶孩子三無如何分配?
如果上述三大親屬皆從缺,其遺產將根據以下順序分配:
1)兄弟姐妹、2)祖父母、3)叔叔、 姑姑、阿姨、舅舅等(父母的兄弟姐妹)、 4)曾祖父母、5)曾祖父母的兄弟姐妹,以 及6)最後假如都從缺,則遺產歸政府。
誰沒有資格分得財產?
另外,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誰沒有資格或者權利獲得財產分配?
1)假如一個人是跟隨逝世者多年的同 居男朋友或女朋友,第二家庭的丈夫或妻 子,但雙方並沒有進行合法的婚姻註冊,那 麼這個人是沒有權利繼承“另一半”的任何 遺產。
2)假如一個孩子的爸爸和媽媽,是在 沒有婚姻註冊的情況下,將孩子生下來,那 麼這個孩子就是私生子/女,同樣的,這個 孩子也是沒有權利繼承爸爸(逝世者)的任何遺產。
這裡要補充一點,假如個人在生前有 立遺囑,除了可以寫明分配遺產給家屬,例 如父母、配偶、子女的份額,也可以包括兄 弟姐妹,甚至是親屬以外的受益者,好比屬意的慈善團體,準備撥一個數目的現金、或者是一個產業單位,假設是兩層的店屋辦公 樓,作為有關團體活動的場所,這些都可以 通過立遺囑分配好。
遺囑內容可以更改嗎?
關於遺囑內容是否能更改一事,林律師 說,假如要更改遺囑的內容,需要立一份新的遺囑,以取代舊的那份,當遺囑派上用場 時,通常是以新的遺囑為準。
他說,不論是已婚或單身、不論財產多 或少,都鼓勵他們立一份遺囑,方便有一天需要處理資產的轉移,程序會比較簡單,不 需要拖太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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