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大多數只是關心AI會不會傷害人類,卻忽略了AI在法治與體制上帶來的重大沖擊和影響,其後果比實際上傷害人類還來得嚴重,其影響層面也更廣泛。
人工智能(AI)的出現,開拓了不少新境界,也打破了不少傳統觀念與制度。大家都瞭解,AI或AI機器人並非自然人,但是,AI創造與發明出來的東西,例如圖畫、作曲、寫詩、寫作、編寫程式、設計芯片等,甚至獨立完成一項發明,可否申請專利版權?發明人可以是AI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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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不僅搶了人類的工作,現在竟然還來搶注專利及版權?這看似危言聳聽,卻並非憑空想象,而是有例可循。2018年,美國Stephen Thaler博士以僱主的身分,為他開發的AI機器DABUS所獨力完成的發明申請專利,並以DABUS為發明人提出申請。這幾年,他陸續在包括英國智慧財產局(IPO)和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PTO)在內的10多個國家申請專利。然而,多數申請皆遭到駁回,理由皆是AI在法律上不具自然人資格,只有南非接受了他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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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的理由很簡單,他認為發明是由DABUS完成,沒有其他自然人符合發明人資格。若改以其他自然人申請,不僅有違科技倫理,也有造假之嫌。這不僅剝奪了公眾的知情權,隱藏了真正的發明者,以致無法瞭解AI技術的實際潛力,甚至還會削弱各界發展運用AI進行發明的意願,進而限縮了AI技術的發展。
幾乎所有的法定機構皆認為AI無法視為自然人,也不是法人。從最簡單的申請專利第一步需要有姓名,AI就不符合資格。當然AI不會自己填表申請專利,也無法出面參與並簽署相關文件及做完申請程序步驟,因此,目前無法通過他的申請。
世上現有的法律,大多數在AI出現前就已訂立完成,很多還是在上個世紀訂立的。如今面對能力越來越強、越來越人性化的AI,很多法律顯然不合時宜。早前的AI畫作得獎一事,已經被業界詬病連連,也引發了更多更復雜的疑問。同樣的法律疑問,也發生在元宇宙之中。
史蒂芬霍金、馬斯克、比爾蓋茨等一些名人,曾警告我們應關注超級AI可能帶來的危險後果。人們大多數只是關心AI會不會傷害人類,卻忽略了AI在法治與體制上帶來的重大沖擊和影響,其後果比實際上傷害人類還來得嚴重,其影響層面也更廣泛。
儘管我們的社會是一個物質社會,但我們也需要一個精神社會來平衡世界。有人責怪AI導致人類精神生活退化。AI是沒有感情的,如果你身邊的人,都是AI機器人,你有什麼感受?如果AI機器人越來越多,這個世界將沒有感情,也失去人性化,到處都是冷冰冰的機械化。
由此可見,欲發展AI和元宇宙,單靠研發及推進軟硬件技術發展,必然無法取得大規模的成功。若能同時促進相關法律與體制的改革與創新,勢必事半功倍。關鍵是,人們是否改變思維,準備適應跟AI共存共榮的完美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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