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高庭将于明日裁定是否允准控方在庭上提出的反对,即保留或移除辩方证人的部分证词段落,有关段落与本案第90名控方证人,即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的前执行秘书玛兹丽娜有关。
阿末扎希涉及健康思维基金会的47项贪污、洗黑钱及失信控状一案今天进入案中案聆审,因控方昨日在第2名辩方证人时任副首相和内政部长新闻秘书拿督法兹烈念出证词前提出反对,以要求法庭删除该证人证词的第16至第30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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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审法官今天在聆听控辩双方的陈词后,择定明天早上11时,针对控方提出的反对作出判决。
主控官:图损害证人可信度
主控官拿督罗仄拉副检察司提出的论点为法兹烈在相关段落供述次要事实,与案情没有任何重大的关系,以及有关供述意图损害该证人的可信度。
她也说,在1950年证据法令第153条文下,若玛兹丽娜在交叉盘问或首要诘问中已经受到挑战,就不必在现阶段再一次挑战有关证人的可信度。
根据证据法令第153条文,除了2种例外情况,否则不应该提出任何旨在损害证人可信度的证据来反驳证人,而有关证人已经接受盘问中回答相关问题。
这2种例外情况为(一)如果该证人否认已被定罪,则可以出示该证人以前被定罪的证据;(二)如果该证人的供证不公正,则该证人的证词或可被反驳。
罗仄拉主张,玛兹丽娜的供证不属于该条文的2种例外情况,因为玛兹丽娜是否涉贪、被贿赂,或是作出带偏颇的供述,已经在交叉盘问中受到挑战。
她也说,玛兹丽娜的可信度应该交由法庭在案件下判时做出裁决,而不是一再地挑战其可信度。
郑宝德:供述与核心问题有关
阿末扎希首席辩护律师拿督郑宝德在陈词时,反驳控方指有关证词是次要事实的论点。
他说,这是因为法兹烈的供述与案件的核心问题有关,包括(一)被告是否同意玛兹丽娜使用属于被告签字印章在支票上盖章;(二)玛兹丽娜是否从未向被告出示信用卡月结单;(三)玛兹丽娜是否在履行职责时疏忽大意;(四)玛兹丽娜是否没有听从被告的指示办事;以及(五)玛兹丽娜是否对当局不尊重。
他主张,只要法兹烈的证词与相关核心问题存在联系,则必须允准该名证人的供证。
他也说,证据法令第153条文下阐明的第2种例外情况,允许辩方质疑玛兹丽娜的证据。
“理由是她不公正,因为从她的供证方式和其证据的性质可以很明显看出,她和她的前老板(被告)之间存在敌意,所以法律允许我们这样做。”
他也说,控方提出的论点等同于剥夺被告进行有效辩护的权利,从而违反被告在联邦宪法第5条款下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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