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高庭宣判,除了其中一个段落和另两个段落的部分内容以外,法庭接纳辩方证人,即时任副首相和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阿末扎希的新闻秘书拿督法兹烈的其余证词内容。
阿末扎希涉及健康思维基金会的47项贪污、洗黑钱及失信控状案的控方,周一在第2名辩方证人法兹烈念出证词前提出反对,以要求法庭删除该证人证词的第16至第30段落;有关段落与第90名控方证人扎希前执行秘书玛兹丽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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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审法官拿督科林劳伦斯聆听控辩双方的陈词后,于今日做出判决,保留该证人的证词段落,除了第18段,以及第17段和第22段的部分内容。
他说,1950年证据法令第153条文适用于非常具体的情况,即举证的范围仅限于损害证人的人格的情况,以及举证的范围与案情无关。
他说,而法兹烈在书面证词中的第18段,以及第17段和第22段的部分内容属证据法令第153条文下规定被禁止的范围。
“除了上述我提到的内容,我认为,第16至第30段的其余部分,与构成法庭、辩方阶段的案情事实有直接的关联,因此相关证词并非证据法令第153条文下阐明的次要事项(Collateral Matter)。”
他也同意辩方的说法,即第16和第17段落(不包括最后一句)属叙事介绍,有助法庭了解法兹烈对玛兹丽娜认识。
建议控方辩护结束提交陈词
至于控方对其余证人以相同的理由提出反对一事,科林劳伦斯说,为了节省法庭的时间,他建议控方在辩护阶段结束时提交陈词。
随着法庭作出这项宣判后,法兹烈进入证人栏,宣誓供证。
在这之前,主控官拿督罗仄拉副检察司提出反对的论点为,该证人在证词中的相关段落是次要事实,与案情没有任何重大的关系,以及有关供述意图损害该证人的可信度。
扎希的首席辩护律师拿督郑宝德则主张,只要法兹烈的证词与相关核心问题存在联系,法庭就必须允准该名证人的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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