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樂見公職人員的“資產申報”能夠貫徹執行,如果可能,我們更希望政府推動“陽光法案”,包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治獻金法”、“利益衝突迴避法”、“資訊自由透明法”等,儘快立法通過,讓貪官貪汙時礙手礙腳,一面“照妖鏡”如影隨形,目的就達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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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依斯邁沙比利週一捎上一個消息,對國對民是天大的好消息;對貪官汙吏卻如晴天霹靂!首相說,反貪內閣特別委員會(JKKMAR)會議同意政府相關公司(GLC)和政府關聯投資公司(GLIC)首席執行員、法官都必須向反貪會申報資產。申報資產的“道德行為守則”會由反貪會草擬,並在下一次反貪內閣特別委員會會議中提呈。
首相說,政府也將修正目前行政議員和國會議員的行為守則,修法後,政府行政人員和議員皆須向反貪會申報資產,目的當然是防止貪腐。至於早前首相署部長旺朱乃迪提出希望今年12月前通過的“政治獻金法案”草案也有進展,將來在州級和中央的層次,這項法案都是由一個獨立機構負責監管。
簡而言之,“資產申報”和“政治獻金法案”如果真能落實,必將有助於大馬減緩貪腐現象。但想要徹底杜絕“貪汙文化”,需要更多與反貪有關的法案出爐,當然也必須對反貪會進行監督!比方說應該由誰?立什麼法來監督反貪會的袞袞諸公。畢竟反貪會官員也是人。
年初,反貪會主席阿佔巴基就因為超額持有“綠能交通環球”及“力揚科技”的股票未申報,事件鬧得滿城風雨。當時就有國會議員質疑阿佔巴基持有大量上市公司股份,是否涉及違法?此外,他還面對包括有罪不罰、撤消檢控、濫用職權和選擇性提控的各種批評,儘管他都已一一否認,而當局也不再追究。見微知著,所有想當官的行為都因而必須“被懷疑、被監控”,如果不願意,就請離開官場這個“是非之地”!
我們在此談談大馬非常需要的“陽光法案”,維基百科對此有作了一般人看得懂的解釋,法案包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包括內閣官員、國州議員、官聯公司高層、青天大法官、反貪會官員……)、“政治獻金法”(目前正在擬案)、“利益衝突迴避法”(例如承包投標政府工程者,不能與高官有親屬關係,更不能說人家送一堆鈔票珠寶,我沒給予好處就不算貪汙)、“資訊自由透明法”等。總而言之“陽光法案”是用來嚇唬貪官汙吏的“照妖鏡”,必須完整立法,防堵政府部門各級官員、國州議員……利用職權之便,違法濫權盜取國家公帑與來自民間賄賂!
不要說當上大官就不會在乎錢。“權與財”,誰不想要?前首相納吉就因為SRC案7項罪名全部成立,被判“坐牢12年、罰款2.1億令吉”,8月23日鋃鐺入獄,至今快滿月了,時間過得好快,只是納吉可能度日如年!
晉朝陶淵明“不為五斗米折腰”,寧可辭官歸隱田園。五斗米摺合34.5公斤,月薪約300令吉,這薪資有夠低,如果不想貪汙,只有辭官;如果月薪有十鬥米,說不定陶淵明就不會“採菊東籬下,悠然見南山”了!宋朝包拯(包青天)是出了名的清官;當然是清官,因為他的年薪高達888萬令吉,除非像清朝乾隆年間的和珅那麼貪得無厭。這也說明,高薪不一定能養廉,資產申報成了必要。
“申報資產”(或者說“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這個讓貪官“深惡痛絕”的措施如果實行到位就可精彩了。屆時凡頂戴花翎內閣大員、國州議員到七品縣令,從上任那一天起,就必須將全部家底攤在陽光下。舉凡銀行存款、家中珠寶、名錶、汽車、洋房、土地、股票、基金……一一列出清單,下任後再將前後資產比對一下,如果間中差異太大,那麼一定有“鬼”。
我們樂見公職人員的“資產申報”能夠貫徹執行,如果可能,我們更希望政府推動“陽光法案”,包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治獻金法”、“利益衝突迴避法”、“資訊自由透明法”等,儘快立法通過,讓貪官貪汙時礙手礙腳,一面“照妖鏡”如影隨形,目的就達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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