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亞南23日訊)高庭裁決,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在外國簽證系統(VLN)貪汙案的40項控狀全部表罪不成立,阿末扎希無罪釋放!
在此案中,阿末扎希被控40項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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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項控狀
阿末扎希被指收取Ultra Kirana有限公司總額1356萬新元的賄賂,以內政部長身分發出支持信,讓該公司繼續處理中國一站式中心(OSC)及外國簽證系統(VLN)。
他被控於2014年10月至2018年3月2日期間,在布城副首相官邸及加影綠野山莊犯下上述罪行,牴觸2009年大馬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16(a)(B)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多20年和罰款不少於賄金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7項控狀
阿末扎希被指身為內政部長,收取Ultra Kirana有限公司的現金115萬新元、312萬5000令吉、1萬5000瑞士法郎及1萬5000美元。
他被控於2015年6月至2018年3月27日期間,在綠野山莊犯下上述罪行,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多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他被控於2014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間,在布城副首相官邸及加影綠野山莊犯下上述罪行,牴觸2009年大馬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16(a)(B)條文(索賄或受賄),可在相同法令的第24(1)條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多20年和罰款不少於賄金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7項控狀
扎希被指身為內政部長,收取了Ultra Kirana有限公司的現金115萬新元、300萬令吉、1萬5000瑞士法郎及1萬5000美元。
他被控於2015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間,在綠野山莊犯下上述罪行,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受貴重物品或禮物)。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多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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