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亞南23日訊)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在外國簽證系統(VLN)貪汙案中無罪釋放,承審法官拿督莫哈末亞茲慕斯達法說明了原因。
法官認為,以下3名證人皆不是可信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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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名控方證人:前UKSB董事李偉坤(譯音)
第16名控方證人:前UKSB董事萬克利斯沙
第17名控方證人:前UKSB行政經理陳雄順(譯音)
其中的理據包括,賬本中扎希代號太多,其中包括以零食品牌“monster”作為扎希的代號,讓法官對第17名控方證人的可信度存疑。
加上,賬本記錄與證人的口頭證據不符,控方也沒有傳召UKSB在香港合夥人來證明資金來源。
這3名證人之前在庭上供稱,說明了他們在何時何地,包括親自將現金送到扎希的私邸。
今早,高庭裁決,阿末扎希在外國簽證系統貪汙案的40項控狀全部表罪不成立,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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