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地庭今日裁决,面对收贿及洗钱案的巫统华玲区国会议员拿督斯里阿都阿兹获释但不等于无罪(DNAA)。
阿都阿兹在涉及霹雳与吉打州道路工程的案件中面对9项提控,分别是3项收贿控状及6项洗钱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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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庭法官阿祖拉艾尔威是在副检察司阿斯琳达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254(3)项条文提出获释不等于无罪申请后,作出上述裁决。
阿斯琳达解释,控方的理由控方已经接纳被告所提呈的陈情,而控方需要展开进一步的调查。
法官表示,法庭满意控方提出的上述理由,并认为这是有力的理由,因此宣判被告获释不等于无罪。
“法庭认为每一件案件都需要根据事实区分,主要课题是在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条文的裁量权下,不管是获释不等于无罪或无罪释放(DNA),都应该给予被告。
“法庭在作出有关裁量权考量时,需要考虑公众利益及被告权利,这也是在联邦宪法下所阐明的。”
阿都阿兹也是朝圣基金局前主席。
现年55岁的阿都阿兹原本是面临13项控状,即3项贪污与及10项洗钱控状洗钱控状,涉案金额1910万令吉。
不过,上诉庭在本月5日宣判,阿都阿兹得以撤销其中的4项洗钱提控,其他9项控状的撤案申请则被驳回。
3项收贿控状指出,阿都阿兹从Menuju Asas私人有限公司收贿总额为520万令吉,分别是于2010年12月8日在吉隆坡敦霹雳路联昌银行、2017年6月13日和2018年4月10日在雪兰莪蒲种市中心艾芬银行发生。
洗钱控状则是涉及97万2414令吉的款项,分别于2010年9月6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在吉隆坡的5家银行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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