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訊)地庭今日裁決,面對收賄及洗錢案的巫統華玲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阿都阿茲獲釋但不等於無罪(DNAA)。
阿都阿茲在涉及霹靂與吉打州道路工程的案件中面對9項提控,分別是3項收賄控狀及6項洗錢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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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庭法官阿祖拉艾爾威是在副檢察司阿斯琳達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254(3)項條文提出獲釋不等於無罪申請後,作出上述裁決。
阿斯琳達解釋,控方的理由控方已經接納被告所提呈的陳情,而控方需要展開進一步的調查。
法官表示,法庭滿意控方提出的上述理由,並認為這是有力的理由,因此宣判被告獲釋不等於無罪。
“法庭認為每一件案件都需要根據事實區分,主要課題是在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條文的裁量權下,不管是獲釋不等於無罪或無罪釋放(DNA),都應該給予被告。
“法庭在作出有關裁量權考量時,需要考慮公眾利益及被告權利,這也是在聯邦憲法下所闡明的。”
阿都阿茲也是朝聖基金局前主席。
現年55歲的阿都阿茲原本是面臨13項控狀,即3項貪汙與及10項洗錢控狀洗錢控狀,涉案金額1910萬令吉。
不過,上訴庭在本月5日宣判,阿都阿茲得以撤銷其中的4項洗錢提控,其他9項控狀的撤案申請則被駁回。
3項收賄控狀指出,阿都阿茲從Menuju Asas私人有限公司收賄總額為520萬令吉,分別是於2010年12月8日在吉隆坡敦霹靂路聯昌銀行、2017年6月13日和2018年4月10日在雪蘭莪蒲種市中心艾芬銀行發生。
洗錢控狀則是涉及97萬2414令吉的款項,分別於2010年9月6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間,在吉隆坡的5家銀行內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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