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亚南23日讯)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涉及的外国签证系统(VLN)贪污案承审法官拿督莫哈末亚兹慕斯达法引用了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斯玛太阳能弊案中的3项贪污控状,作为案例来支持他对扎希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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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高庭宣判扎希40项控状全部表罪不成立,当庭释放。
莫哈末亚兹慕斯达法在庭上宣读长达2小时的判词,并提到了罗斯玛的案件。
他说,控方传召3名关键证人,分别是第15名控方证人前UKSB董事李伟坤(译音)、第16名控方证人前UKSB董事万克利斯沙和第17名控方证人前UKSB行政经理陈雄顺(译音),3人供证时表示每次交付款项,都会装在一个褐色的信封里。
“起初每月20万新元,接着增加30万新元,最后增加到52万新元,若在某月没有交款的情况下,那么接下来的月份就会翻倍,例如在1月没有交款,就会在2月交款。”
莫哈末亚兹慕斯达法表示,他们将所有现金放入一个信封中,与罗斯玛案相比,在该案中涉及的500万令吉和150万令吉的现金都是分成2个行李包和背包来装入有关现金。
“在本案中,控方没有出示任何信封样本,也没有证据表明信用的尺寸。”
“我无法想象,什么尺寸的信封可以装入现金60万新元,在案发时间相等于160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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