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亞南23日訊)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涉及的外國簽證系統(VLN)貪汙案承審法官拿督莫哈末亞茲慕斯達法引用了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羅斯瑪太陽能弊案中的3項貪汙控狀,作為案例來支持他對扎希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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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高庭宣判扎希40項控狀全部表罪不成立,當庭釋放。
莫哈末亞茲慕斯達法在庭上宣讀長達2小時的判詞,並提到了羅斯瑪的案件。
他說,控方傳召3名關鍵證人,分別是第15名控方證人前UKSB董事李偉坤(譯音)、第16名控方證人前UKSB董事萬克利斯沙和第17名控方證人前UKSB行政經理陳雄順(譯音),3人供證時表示每次交付款項,都會裝在一個褐色的信封裡。
“起初每月20萬新元,接著增加30萬新元,最後增加到52萬新元,若在某月沒有交款的情況下,那麼接下來的月份就會翻倍,例如在1月沒有交款,就會在2月交款。”
莫哈末亞茲慕斯達法表示,他們將所有現金放入一個信封中,與羅斯瑪案相比,在該案中涉及的500萬令吉和150萬令吉的現金都是分成2個行李包和揹包來裝入有關現金。
“在本案中,控方沒有出示任何信封樣本,也沒有證據表明信用的尺寸。”
“我無法想象,什麼尺寸的信封可以裝入現金60萬新元,在案發時間相等於160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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