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朝圣基金局前主席拿督斯里阿都阿兹的收贿及洗钱案,获地庭判处获释不等于无罪(DNAA)。
也是巫统华玲区国会议员的阿都阿兹在涉及霹雳与吉打州道路工程中面对9项提控,分别是3项收贿提控及6项洗钱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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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庭法官阿祖拉艾尔威是在副检察司阿斯琳达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254(3)项条文提出获释不等于无罪申请后,作出上述裁决。
控方接纳被告陈情
阿斯琳达解释控方的理由是控方已经接纳被告所提呈的陈情,而控方需要展开进一步的调查。
法官阿祖拉表示,法庭满意控方提出的上述理由,并认为这是有力的理由,因此宣判被告获释不等于无罪。
“法庭认为每一宗案件都需要根据事实区分,主要课题是在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条文的裁量权下,不管是获释不等于无罪(DNAA)或无罪释放(DNA),都应该判给被告。”
“法庭在作出有关裁量权考量时,需要考虑公众利益及被告权利,这也是在联邦宪法下所阐明的。”
现年55岁的阿都阿兹原本面对13项控状,即3项收贿与及10项洗钱控状洗钱控状,涉案金额1910万令吉。
不过,上诉庭在本月5日宣判,阿都阿兹得以撤销其中的4项洗钱控状,其他9项控状的撤案申请则被驳回。
他面对3项收贿合共520万令吉的控状,以及6项涉及97万2414令吉60仙的洗黑钱控状,而这些控罪是与霹雳和吉打的道路工程有关。
他被指于2010年9月6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在吉隆坡的5家银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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