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訊)朝聖基金局前主席拿督斯里阿都阿茲的收賄及洗錢案,獲地庭判處獲釋不等於無罪(DNAA)。
也是巫統華玲區國會議員的阿都阿茲在涉及霹靂與吉打州道路工程中面對9項提控,分別是3項收賄提控及6項洗錢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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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庭法官阿祖拉艾爾威是在副檢察司阿斯琳達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254(3)項條文提出獲釋不等於無罪申請後,作出上述裁決。
控方接納被告陳情
阿斯琳達解釋控方的理由是控方已經接納被告所提呈的陳情,而控方需要展開進一步的調查。
法官阿祖拉表示,法庭滿意控方提出的上述理由,並認為這是有力的理由,因此宣判被告獲釋不等於無罪。
“法庭認為每一宗案件都需要根據事實區分,主要課題是在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條文的裁量權下,不管是獲釋不等於無罪(DNAA)或無罪釋放(DNA),都應該判給被告。”
“法庭在作出有關裁量權考量時,需要考慮公眾利益及被告權利,這也是在聯邦憲法下所闡明的。”
現年55歲的阿都阿茲原本面對13項控狀,即3項收賄與及10項洗錢控狀洗錢控狀,涉案金額1910萬令吉。
不過,上訴庭在本月5日宣判,阿都阿茲得以撤銷其中的4項洗錢控狀,其他9項控狀的撤案申請則被駁回。
他面對3項收賄合共520萬令吉的控狀,以及6項涉及97萬2414令吉60仙的洗黑錢控狀,而這些控罪是與霹靂和吉打的道路工程有關。
他被指於2010年9月6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間,在吉隆坡的5家銀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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